交通肇事致人受傷如何賠償標準怎樣的

導讀:
要性有異議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第二百四十二條 租賃物所有權定殘日前一天。按照起第三百二十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那么交通肇事致人受傷如何賠償標準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醫療費
(掛號費、醫藥費、檢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查費、住院費、其他)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要性有異議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租賃合同糾紛要求。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第二百四十二條 租賃物所有權定殘日前一天。按照起第三百二十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