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受害方用簽字嗎

導讀:
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第一百零二條 提存后的通知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當事人。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事故認定書受害方用簽字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第一百零二條 提存后的通知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的檢驗義務。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