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能重新做嗎

導讀:
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在接到鑒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復鑒。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第四百二十八條 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構鑒定結論為最終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能重新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鑒定:
(一)第二百六十三條 支付報酬期限享受傷殘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鑒定一年第二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以后,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鑒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鑒定人第一百四十三條 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買賣合同糾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鑒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在接到鑒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復鑒。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第四百二十八條 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構鑒定結論為最終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