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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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網購合同履行地的意義
確定網購合同履行地在訴訟意義上,在對地域管轄法院確定很有意義,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以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關系;從物權轉移的角度看,買賣合同履行地往往涉及財產的交付,因此會引發財產風險的轉移等法律問題。
二、如何確定網購合同履行地
(一)雙方約定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買賣雙方在發生網購糾紛時,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約定在賣方住所地、買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點中選擇一處作為管轄法院。不過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并不常見。
值得注意的是,網購糾紛中,許多賣方作為被告,常常以其曾在銷售的網頁中明確告知“發生爭議提交賣家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及買方對此未表示反對為由提起管轄異議,這種異議是不應當成立的。賣方在網頁中貼出的告知屬于格式條款,并未取得買方的明確同意,同時剝奪了買方依法維權時選擇管轄地的合法權利,所以這種條款是無效的,不屬于雙方對管轄法院的約定。但如果賣方就此條款單獨向買方明示,而買方也予以同意,則這種條款可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約束力,可作為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購糾紛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屬于買賣合同,也稱之為購銷合同,此類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根據該司法解釋,在確定網購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時,首先應當查明雙方是否有約定交貨地點。但是根據法律的一大特點,即法律用語規范性,網購中沒有采用“交貨地點”這個詞的話,則所填寫的“郵寄地址”、“收貨地址”等都不能作為雙方就交貨地點達成一致,淘寶網為了規避交貨地點這個問題,將買方填寫地址的地方全都標注的是“收貨地址”,而非“交貨地點”。在無法查明雙方有約定交貨地點時,則需根據交貨方式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即“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具體到網購而言,實踐中,賣方“包郵”的通常被認定為屬于采用“(賣方)送貨方式”,以買方所指定的收貨地址為合同履行地,而賣方“不包郵”的則被認定為屬于“代辦托運”,應以賣方發貨時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三、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網購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經銷商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從而據此確定網購消費合同訴訟的被告及其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總之,由于網購合同多為格式條款,為了保護賣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公平,在確定網購合同履行地、從而進一步確定管轄法院時,法律規定一般遵循保護消費者的原則,在合同法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