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借出去出了事故誰負責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應由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對出借車輛存在過錯的,比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把車借出去出了事故誰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應由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對出借車輛存在過錯的,比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如明知對方無駕駛資格而出借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注意是相應的而不是連帶賠償責任。
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居間合同糾紛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第二百二十八條 租賃物的權利瑕疵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無駕駛資格第一百零四條 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的義務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