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乘車出事故,駕駛員該負責任嗎

導讀:
免費乘車出事故,駕駛員要不要負責任事情起因于在2001年12月19日。警方認為:第三方責任人馬*杰所駕駛的“東風”145型貨車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到路面停放在馬路一側后,第三方責任人馬*杰并未聽從交通警察令其盡快將車移離現場,避免發生意外的忠告,對該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開示危險信號燈,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微型面包車駕駛員王*元駕車過程中對前方觀察不周,事故發生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乘車人白*山無責任。那么免費乘車出事故,駕駛員該負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費乘車出事故,駕駛員要不要負責任事情起因于在2001年12月19日。警方認為:第三方責任人馬*杰所駕駛的“東風”145型貨車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到路面停放在馬路一側后,第三方責任人馬*杰并未聽從交通警察令其盡快將車移離現場,避免發生意外的忠告,對該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開示危險信號燈,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微型面包車駕駛員王*元駕車過程中對前方觀察不周,事故發生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乘車人白*山無責任。關于免費乘車出事故,駕駛員該負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費乘車出事故,駕駛員要不要負責任
事情起因于在2001年12月19日。當日晚9時許,國營玉**農場職工白*山在搭乘本場職工王*元駕駛的微型面包車自青銅峽樹新林場回玉**家的途中,在110國道163公里+250米處與一輛剛剛因發生事故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至路面的145型東風貨車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車人白*山右腿脛骨平臺骨折,右臏腱斷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瞼皮膚裂傷。
車禍發生后,白*山找到王*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王*元付了4000元后,對白*山的繼續支付要求予以拒絕。
王*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據王*元講,事故發生當天,他到樹新林場拉親戚回玉**,恰巧碰上白*山,白提出將他捎帶上回家。考慮到都是本場職工,便沒有拒絕,且沒打算收費。沒想到,發生車禍后自己卻要承擔一筆數額不少的賠償,王*元覺得有些冤。
但白*山對于“白拉”的說法予以否定。白*山說,雖然同是本場職工,當時在乘車前雙方誰也未提及“車費”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車時會酌情支付給王*元一定費用,不會讓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產生,對是否“白拉”,誰負主要責任及賠償等問題,雙方各持己見。2003每年5月20日,銀川市西夏區交警部門對這一交通事故的責任做了如下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8條之規定:車輛發生故障后不能行駛,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身后設置警示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尾燈或設置明顯標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隊據此將2001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為責任人。警方認為:第三方責任人馬*杰所駕駛的“東風”145型貨車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到路面停放在馬路一側后,第三方責任人馬*杰并未聽從交通警察令其盡快將車移離現場,避免發生意外的忠告,對該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開示危險信號燈,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微型面包車駕駛員王*元駕車過程中對前方觀察不周,事故發生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乘車人白*山無責任。
銀川市西夏區交警部門對此案的解釋是,作為駕駛員,王*元有責任保證所有乘車人的安全,不論是否收取運費;當然也有權利拒絕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認定王*元負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妥。
而作為故障車輛的駕駛員馬*杰,因沒能及時將故障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對其來說也是一個教訓。許多司機在這方面的安全意識較差,往往是車輛發生故障后,司機僅搬幾塊石頭或幾棵稻草、麥柴將事故現場“圈”起來,就算是警示標志,這種做法等于設置了路障,極易造成新的事故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