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保險公司賠償嗎?

導讀:
酒后駕車出事故,保險公司一般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規定的適用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酒駕保險公司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酒后駕車出事故,保險公司一般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不予理賠。
根據汽車保險免責條例,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第一百四十七條 未交付單證、資料與風險承擔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第二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租賃合同糾紛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規定的適用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使用各種專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