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導讀: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第二種觀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第三百五十五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法律適用,對第三百九十一條 倉儲物提取時間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第二種觀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簡單地理解第一百二十九條 特殊時效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第三百五十五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法律適用,對第三百九十一條 倉儲物提取時間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