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怎樣判定

導讀: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第四十三條 保密義務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租賃合同糾紛事人的過錯發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一般而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那么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怎樣判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怎樣判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第四十三條 保密義務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租賃合同糾紛事人的過錯發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一方當事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行為的要求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二、交通事故責任可以推定情況有哪些
所謂責任推定,是指在預先設定的某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負某種責任,而不論其是否該負某種責任。它是在特殊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特殊方法。責任推定有下列幾種情況: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則負同等責任;各方處不同等程度,則推定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4、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憑物的保管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第六十四條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負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均為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公安機關只有在根據現場第一百九十三條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情況無法認定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運用推定責任。如經調查,能客觀認定責任的,則仍需按規定認定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第二百九十三條 合同的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第五十九條 惡意串通獲取財產的返還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般而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