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改嗎?

導讀:
但是,這并不排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客觀性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除人們的主觀意志干擾是強調在已發生的案件事實中,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鑒定結論中加入的人為因素是在事件結束之后,因此,從時間點上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破壞作為證據的客觀性。那么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改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一種證據,是不可以更改的,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可以提請復核。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有異議怎么辦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當然,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物的返還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第二條 合同定義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3、通過相關的投訴程序。依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據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相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關的投訴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特征
1、客觀性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證據收集分析的結果做出的責任認定書,雖然遵循事故現場的客觀實際情況,但最終是由交警人員根據自己交通背景知識做出的判斷,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因素。但是,這并不排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客觀性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的分類上屬于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同樣是由具有專業背景知識的鑒定人員根據客觀實際做出的專業性結論,雖然存在人為因素,但并不干擾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排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勞動合同糾紛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除人們的主觀意志干擾是強調在已發生的案件事實中,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鑒定結論中加入的人為因素是在事件結束之后,因此,從時間點上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破壞作為證據的客觀性。
2、關聯性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針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當事人作用的大小,通過現場勘查、成因分析等手段,明確當事人各方責任的行政處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罰文書。所以說,交通事故是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果,交通事故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返還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因果關系的關聯性。
3、合法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交管部門街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或,應立即趕往現場,救助傷員、展開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維護現場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員等,一切證據的來言都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體現其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