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定金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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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的規定是,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的適用前提即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雖然理論上有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的分類,但實踐中的定金條款卻多表現為定金的一般表述。因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所以,適用時應當遵循有過錯才有定金罰則承擔之原則,這與我國民事責任體系中賠償原則、恢復原則為主體的情形一致。但是,一旦落入定金罰則的規制范圍之內,則決不含糊,所以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之規定。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