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定理由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

導讀:
對此,耿xx稱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承包費的繳納時間,只要在承包合同期限之內繳納承包費即可,即在2008年12月31日前交納。本案中,秦xx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耿xx未按期交納承包費,且明確向其表示不再承包土地。對于秦xx主張耿xx明確表示不愿再繼續履行合同,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本案中,秦xx并不享有承包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權,其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那么無法定理由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此,耿xx稱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承包費的繳納時間,只要在承包合同期限之內繳納承包費即可,即在2008年12月31日前交納。本案中,秦xx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耿xx未按期交納承包費,且明確向其表示不再承包土地。對于秦xx主張耿xx明確表示不愿再繼續履行合同,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本案中,秦xx并不享有承包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權,其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無法定理由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字】土地承包合同 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權
【案情簡介】
2007年1月1日,耿xx(乙方)與秦xx(甲方)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中國人民解放軍61672部隊委托管理的位于西北旺鎮土井村4-7區、4-8區之中的面積為43畝的耕地承包給乙方,承包期限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止,每畝年承包金為450元。乙方必須保證按期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每逾期7日,由甲方按年租金的10%收取違約金,逾期15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合同簽訂后,2007年9月24日,耿xx給付秦xx土地承包金19 350元。
此后,耿xx以秦xx未能依約協調其承包土地的用水用電,導致土地無法利用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并要求秦xx賠償損失133 182元。
2008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院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26110號民事判決,認為耿xx與秦xx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耿xx以秦xx無法提供動力電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耿xx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審理中,秦xx稱其在2007年12月1日前給耿xx打電話讓耿xx交承包費,但耿xx說不種了,在其多次要求耿xx交納承包費,耿xx均置之不理的情況下,其認為耿xx不再繼續承包了。耿xx對此予以否認,稱其未給秦xx打電話說不再承包土地,相反其多次找秦xx要求交納承包費,但秦xx不收,且說不能再將地承包給其了。
為此,秦xx又申請證人金良、李同生、張翠枝出庭作證,但三人證詞互相矛盾。本案審理中,耿xx稱,依照慣例耿xx應先交費后種地即耿xx應在2008年1月1日前交納2008年的承包費。對此,耿xx稱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承包費的繳納時間,只要在承包合同期限之內繳納承包費即可,即在2008年12月31日前交納。
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耿xx僅未交納2008年度的承包費。此外,經秦xx同意,耿xx在承包地上加蓋了八間平房,耿xx稱該房現由其請人代為看管,但并未出售。
上述事實,有耿xx與秦xx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07)海民初字第26110號民事判決書、房屋照片等證據材料以及該案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耿xx與秦xx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于法不悖,應為有效。
本案中,秦xx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耿xx未按期交納承包費,且明確向其表示不再承包土地。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承包金的具體支付日期,秦xx主張應以雙方慣例為準即系先交錢后種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秦xx主張耿xx未依約交納2008年度承包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秦xx主張耿xx明確表示不愿再繼續履行合同,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本案中,秦xx并不享有承包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權,其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基于解除合同所提出的拆除房屋及賠償損失的反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據此,耿xx要求繼續履行承包合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耿xx與被告秦xx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繼續履行,被告秦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該合同項下的四十三畝土地交付給原告耿xx承包使用;
二、駁回反訴原告秦xx的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原告已預交三十五元),由被告秦xx負擔,其中三十五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納;另三十五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直接給付原告耿xx。
反訴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反訴原告秦xx自行負擔(已交納)。
陳彩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