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規定

導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是當事人為達到其利益要求而達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債務的履行。比如債務人乙和債權人甲約定,由第三人丙償還乙欠甲的1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丙將10萬元人民幣償還給甲后,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亦終止。第一種情況,表明對合同的履行存在爭議,在合同糾紛沒有解決以前,合同的權利義務不能終止。那么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是當事人為達到其利益要求而達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債務的履行。比如債務人乙和債權人甲約定,由第三人丙償還乙欠甲的1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丙將10萬元人民幣償還給甲后,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亦終止。第一種情況,表明對合同的履行存在爭議,在合同糾紛沒有解決以前,合同的權利義務不能終止。關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情形的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性質,決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著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為達到其利益要求而達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債務的履行。債務按照合同約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債權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債務歸于消滅,產生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后果。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一)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其權利義務原則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債務當然應當由債務人履行,但有時,為了實現當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許合同債務由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比如債務人乙和債權人甲約定,由第三人丙償還乙欠甲的1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丙將10萬元人民幣償還給甲后,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亦終止。
(二)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合同的種類不同,債務的內容也不同,比如,貨物買賣合同,債務的內容是交付貨物或支付價款;承攬合同,債務的內容是提供勞務或者支付報酬。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但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比如,債務履行時,法律規定該履行需經特許,債務人無法得到批準許可,或者標的物已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比如交付貨物的運輸費用大大提高,甚至超過合同標的的價格,實際履行極不經濟;或者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以債務人的具有人身性質的特定行為為標的合同。在實際履行不可能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比如,債務人乙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向債權人甲交付100噸吉林產圓粒大米,由于乙收購遇到困難,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噸天津圓粒大米,質量與合同約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債務即消滅。有時代物履行可能會有差價,支付差價后,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
(三)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后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但有時,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萬元人民幣,債權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錢,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直接將欠款付給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數額將錢付給了丙,從而消滅了其對甲的債務。
債務履行后,是否以債權人接受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條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債務履行不適當,債權人提出了異議;二是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但債權人拒絕接受;三是債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無法履行。第一種情況,表明對合同的履行存在爭議,在合同糾紛沒有解決以前,合同的權利義務不能終止。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提存,達到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目的。
合同中約定幾項債務時,某項債務按照約定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但并非終止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只有當事人雙方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才能終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達到終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表現在:(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于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于法律規定發生。(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于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于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相互抵銷,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比如,乙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應支付給甲10萬元人民幣貨款,與此同時甲也欠乙10萬元人民幣,并已到清償日期,此時,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償還甲的10萬元債務,甲也不必償還欠乙的10萬元債務。兩相抵銷,互不相欠。
債務相互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二)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須均合法,其中一個債為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三)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為,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的作用;特別是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在各債權人間平均分配,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的制度。比如,債務人乙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準備向債權人甲交付貨物,但卻無法找到債權人,乙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將該貨物交給提存機關,貨物被提存后,債務即消滅。
債務的履行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應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不能消滅,債務人仍得隨時準備履行,這顯然有失公平。我國50年代曾有過提存制度,后中斷。1981年制定的經濟合同法規定:“定作方超過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該規定雖然沒有用提存這一概念,但實質卻是承認了提存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明確承認提存是債的消滅的原因。合同法將提存作為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定原因之一,規定了提存的條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2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1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2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債務的,合同部分終止,免除全部債務的,合同全部終止。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指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使一項合同中,原本由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債務,統歸于一方當事人,使得該當事人既是合同的債權人,又是合同的債務人。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時,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個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債權和乙公司的債務都歸屬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合同自然終止。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終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可以終止。比如。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委托代理終止。本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比如,當事人訂立的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當事人訂立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至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比如,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贈與人每月負擔受贈人的生活費至其18周歲,受贈人18周歲前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贈與合同終止。如果受贈人17周歲參加工作,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