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怎么進行合同審查

導讀:
服務類合同發生爭議最多的地方,在于合同雙方對是否完成符合要求的服務內容看法不一致。一旦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實現具體化,則合同的可執行性必然大幅提高。如果整個合同順利履行完畢,則不會產生什么問題,但如果合同提前解除或提前終止,則雙方往往會對如何結算服務費用產生爭議。為防止這類問題發生,律師在審查服務類合同時,應盡可能提示客戶,將服務費用與服務內容、服務成果相互掛鉤、對應,并明確約定于合同之中。同時,這種解除并不構成服務提供方的違約,對于合同解除之前服務提供方已經完成的服務,服務接受方有義務支付費用。那么服務合同怎么進行合同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服務類合同發生爭議最多的地方,在于合同雙方對是否完成符合要求的服務內容看法不一致。一旦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實現具體化,則合同的可執行性必然大幅提高。如果整個合同順利履行完畢,則不會產生什么問題,但如果合同提前解除或提前終止,則雙方往往會對如何結算服務費用產生爭議。為防止這類問題發生,律師在審查服務類合同時,應盡可能提示客戶,將服務費用與服務內容、服務成果相互掛鉤、對應,并明確約定于合同之中。同時,這種解除并不構成服務提供方的違約,對于合同解除之前服務提供方已經完成的服務,服務接受方有義務支付費用。關于服務合同怎么進行合同審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服務類合同發生爭議最多的地方,在于合同雙方對是否完成符合要求的服務內容看法不一致。實踐中,能夠看到,不少服務類合同往往只簡單或籠統的約定服務事項,比如策劃合同中只約定提供XX策劃服務,但卻沒有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
一旦發生爭議,往往因合同約定不明而難以處理。雖然“服務”本身往往是無形的東西,文字比較難以描述,但服務必定是有服務節點(過程)、服務要求和服務工作成果的,這些內容往往都是可以描述界定的。比如設計合同,通常可以分為幾個設計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設計節點和設計成果,把設計節點、設計要求和設計成果作出具體界定,設計這一原本無形的“服務”也就變得詳細具體化了。一旦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實現具體化,則合同的可執行性必然大幅提高。
當然,很多專業服務往往包含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內容,單憑律師的經驗能力無法準確界定。在這種時候,律師應該與客戶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配合,共同對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予以細化完善。必要的時候,將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以合同附件的方式予以體現。
二、服務費用要與服務內容相對應
服務類合同中另一個常見問題是,服務費用與服務內容不相互對應,往往是將全部服務內容籠統確定一個總的服務費用,缺乏對不同服務階段(服務成果)各自所對應服務費用的約定。如果整個合同順利履行完畢,則不會產生什么問題,但如果合同提前解除或提前終止,則雙方往往會對如何結算服務費用產生爭議。
幾年前,有一個房地產項目策劃合同糾紛案件,服務費用沒有與服務成果直接掛鉤,而是約定按照時間付錢。在合同履行后期,開發商對于策劃服務不滿意,但因為服務費用與服務成果沒有掛鉤,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全部策劃費用。
需要特別強調一點,服務費用的計取,與服務費用的支付進度,并非是同一個概念,很多人容易混淆。比如,設計合同,理想的狀態是分別約定各個設計階段相對應的設計費。但實際當中,往往不會約定設計費總體構成,只約定付款進度比例。一旦發生中途解約,如何結算設計費用就是一個難題。為防止這類問題發生,律師在審查服務類合同時,應盡可能提示客戶,將服務費用與服務內容、服務成果相互掛鉤、對應,并明確約定于合同之中。
三、服務人員一定要明確
服務質量的高低,與真正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直接相關,這個道理毋庸置疑。就律師服務而言,合伙人律師提供的服務,與律師助理提供的服務,質量肯定是不一樣的。道理說起來很簡單,但很多服務類合同中往往只約定了服務事項,卻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服務人員。服務人員不明確,一方面不利于督促服務提供方保證服務質量,另一方面,在發生爭議時,也很難追究服務提供方的違約責任。
為了避免出現這類問題,在審查服務類合同中,需要提示客戶,注意與服務提供方約定明確的服務人員(如有可能,服務費用與服務人員直接掛鉤),以及服務人員變動的處理方式,包括關鍵服務人員變動可以解約的內容。
四、如有可能,約定接受服務方的不滿意解除權
因服務本身大多沒有客觀的檢驗標準,在審查這類合同時,一個困難之處在于難以約定明確的違約情形。即使約定了違約情形,最終也往往因理解不一而發生爭議。
在服務實際提供之前,接受服務的一方基本無法準確判斷“將來”服務的質量水準。服務接受方往往是基于對服務提供方的信任,才與服務提供方簽訂了服務合同。由于難以約定違約情形,最終結果對于接受服務方往往有些不公平。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可以考慮約定,服務的好壞以服務接受方是否“滿意”為準,如果不滿意服務,則服務接受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這種解除并不構成服務提供方的違約,對于合同解除之前服務提供方已經完成的服務,服務接受方有義務支付費用。當然,這種不滿意解除權的設計,在實踐中并非都能被雙方所接受。是否可以約定這樣的條款,往往取決于雙方合同地位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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