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返還保證金并擔違約責任

導讀:
協議達成后,被告卻遲遲不履行該協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無奈原告只好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保證金10萬元及利息。另外,庭審后經告知,原告攜帶原簽訂合同和《工程決算協議書》時所用的公章到本庭重新進行蓋章確認,并稱以補蓋當地公章為準,愿負法律責任。被告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應及時返還給原告保證金10萬元,其拖延給付的行為系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應先履行協助義務后才能返還保證金當的問題。那么協議返還保證金并擔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達成后,被告卻遲遲不履行該協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無奈原告只好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保證金10萬元及利息。另外,庭審后經告知,原告攜帶原簽訂合同和《工程決算協議書》時所用的公章到本庭重新進行蓋章確認,并稱以補蓋當地公章為準,愿負法律責任。被告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應及時返還給原告保證金10萬元,其拖延給付的行為系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應先履行協助義務后才能返還保證金當的問題。關于協議返還保證金并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8】于民二初字第506號
原告沈陽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管理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證金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3年8月份,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沈陽市于洪區西江街干警住宅5號至9號樓的施工。2004年11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施工完畢。2007年5月30日,原被告經協商一致達成《工程結算協議書》。協議達成后,被告卻遲遲不履行該協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無奈原告只好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保證金10萬元及利息。
被告辯稱,一、原告訴狀中的印章與工程決算協議中以及建設施工合同中所蓋的印章不 ,不是同一枚印章。原告不能提供變更印章的合法依據,被告認為原告不具有起訴是法定條件,即主體不適格。二、被告預留保證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原告履行工程決算協議中的全部義務,只有履行了全部義務后,我們才能返還保證金。由于原告拒絕在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蓋章,違反了工程決算協議中的協助義務,原告違約在先,所以被告有權用預留保證金進行抗辯。
經審理查明:2003年8月23日,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所屬位于沈陽市于洪區西江街16號干警住宅5號、6號、7號、8號、9號樓,竣工日期為2004年6月30日。工程完畢后,于2007年5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書》。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除被告預留保證金10萬元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結清(第三條);該筆保證金于2007年12月31日返還給原告(第二條);另在第四條約定,協議的前三項條款履行后,原告必須協助被告辦理應由原告協助辦理的一切手續。現因被告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保證金10萬元,雙方產生糾紛。
另外,庭審后經告知,原告攜帶原簽訂合同和《工程決算協議書》時所用的公章到本庭重新進行蓋章確認,并稱以補蓋當地公章為準,愿負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和答辯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協議書》等證據在卷,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決算協議書》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應及時返還給原告保證金10萬元,其拖延給付的行為系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在訴狀中的印章與工程決算協議中以及建設施工合同中所蓋的印章不 ,不是同一枚印章,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原告對此解釋為簽訂合同及《工程決算協議書》時所用的公章在起訴前已經丟失,其單位又另行刻制了一枚公章,現在丟失的公章已經找到。本院認為,原告在庭審后重新進行公章補蓋、并做了確認。據此能夠確認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應先履行協助義務后才能返還保證金當的問題。本院認為,按照《工程決算協議書》第四條的約定即在前三項條款履行后,原告必須協助被告辦理相關手續。但被告沒有按照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期限返還給原告保證金,原告不存在違約行為,故對被告提出的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管理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沈陽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證金10萬元;
二、 被告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管理所給付原告沈陽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畢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率計算。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有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