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中可得利益的計算

導讀:
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違反可預見規則。那么合同違約中可得利益的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違反可預見規則。關于合同違約中可得利益的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違反可預見規則。
一、可得利益損失的內容
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
1、生產設備和原材料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
2、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屬于經營利潤損失。
3、先后順序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人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后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二、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規則
1、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的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適用以下規則,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預見規則(《合同法》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減損規則(《合同法》第119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損益相抵規則,不是一種法定規則。
(4)過失相抵規則。
2、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賠償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
三、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的舉證責任分配
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1、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
2、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的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
3、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依職權分配。
合同違約中的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還要考慮到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的不同。民事合同側重保護公平,而商事合同則側重保護交易安全與效率。
(齊精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