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標準30%

導讀:
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了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并慢慢成了慣例。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對違約金的性質是“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并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而這個違約金是獨立于法定賠償損失的。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過錯方既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又要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那么合同違約賠償標準30%。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了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并慢慢成了慣例。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對違約金的性質是“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并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而這個違約金是獨立于法定賠償損失的。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過錯方既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又要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關于合同違約賠償標準30%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調整)。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
但需要說明的是,這30%的計算基數是“損失”,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這一點在實務中許多人會理解混淆。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了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并慢慢成了慣例。
對此,或許有些人會問:為什么30%基數不是已經確定的“合同標的金額”,而是不確定的“損失”呢?這個回答要從違約金的性質、目的來進行了解。
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對違約金的性質是“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怎么理解這個表述呢?百律一一說來:
(1)我們知道,違約金是可約定,也是可以不約定的。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并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這個是法定賠償責任,比較好理解。
(2)同時,在法定賠償責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個違約金賠償責任。而這個違約金是獨立于法定賠償損失的。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過錯方既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又要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
(3)而違約金不超過損失30%的規定,就是基于公平原則,針對“賠償責任”+“違約金賠償”發生疊加時,對“過高違約金”的一個限制。或就是說,在有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被違約方最高能獲得的損失賠償是損失的100%(法定賠償責任)+30%(違約賠償責任限額)。
通過上面的分析,進而可以得出以下幾個技巧性經驗,在實務中運用:
(1)在簽訂合同時,如果你不打算違約,那建議你盡量加上違約金。因為如果對方違約導致你遭受損失,你可以在損失賠償之外另外獲得30%的補償;
(2)在確定違約金金額時,不要盯著合同交易金額來算30%。而要以你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30%來計算違約金,否則你有可能不能實現利益最大化。
(3)而簽署合同時,如果你擔心對方會違約,建議盡可能將違約金寫高一些。因為如果真高了對方會讓法院調,如果低了卻無法再改。而且,由于在簽訂合同時誰也無法證明未來損失會是多少,所以從理論上講,你將違約金寫得再大,對方都無法證明有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