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導讀: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無奈之下,陳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何某、來租公司及來租公司法人宋某共同賠償損失。《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履約保證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計3116元,何某應當予以返還,并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那么房東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無奈之下,陳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何某、來租公司及來租公司法人宋某共同賠償損失。《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履約保證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計3116元,何某應當予以返還,并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關于房東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房東在收了定金后反悔不愿意將房子出租給租客,那么,房東需要賠償租客雙倍的定金。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實際租房過程中,房東和租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一般無論是房東違約還是租客違約都約定支付押金數額的違約金,少數是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時間來計算具體的違約金。
雖然目前我國對房東違約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但根據法律規定,房東違約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東根據租房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房東違約造成租房人損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租房人的具體損失來確定。
2017年9月21日,陳女士與來租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地址為某市的一小套房屋,合同約定租期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每月租金為2300元,履約保證金為3000元。陳女士按照合同約定,于合同簽訂日一次性向來租公司法人宋某支付12個月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共計30600元,其中29600元通過銀行轉賬,1000元通過微信轉賬給來租公司。
2018年1月20日,該房屋主人何某告知陳女士,聲稱自己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來租公司與何某是委托代理關系,現在來租公司無力支付2月份以后的剩余租金給何某,要求陳女士支付。陳女士不得已向房東何某的賬戶支付2018年3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2300元。2018年3月31日,何某通知陳女士,因其與來租公司終止委托租賃合同,因此要求她于2018年4月8日前騰出搬離房屋。
陳女士接到通知后于2018年4月7日搬離房屋,之后陳女士多次要求來租公司和何某退還剩余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借款,但何某以未收到租金為由,拒絕歸還剩余租金、履約保證金,來租公司先以沒錢為由一直推脫。無奈之下,陳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何某、來租公司及來租公司法人宋某共同賠償損失。
開庭后,被告來租公司未到庭答辯,來租公司法人宋某也未到庭陳述。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陳女士簽訂合同時不知道何某與來租公司之間的代理關系,何某要求收回訟爭房產時披露了委托代理關系,因此陳女士可選擇向何某主張權利。來租公司與陳女士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但來租公司與何某之間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僅截至2018年5月18日,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來租公司超越代理權限將案涉房屋出租給陳女士的部分租賃期限(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4日),因未得到何某的追認,對何某不發生效力。綜上,法院認定來租公司以自己名義與陳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的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租賃期間的法律后果應由何某承擔。《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履約保證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計3116元,何某應當予以返還,并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應付利息核計應以6116元為占用資金基數,從起訴之日2018年8月3日起計算。
陳女士向來租公司支付的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間的房租款項及借給法人宋某的2300元借款,與此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宜處理,陳女士可另行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