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交了也要履行合同

導讀:
審理中就應否曾輝履行合同有兩種意見。曾輝故意違約且想就此解除合同,僅僅基于即使承擔違約金,也比履行與陳學林的合同能多獲7萬元利潤,這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且是建立在危害交易安全、破壞合同秩序、損害陳學林利益的基礎上,明顯與誠實信用相違。再次,違約金的支付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完畢、無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效及被解除,相反,違約人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本案是與之吻合的:曾輝存在違約行為;陳學林要求繼續履行,且繼續履行符合合同目的;曾輝有實際履行的能力。那么違約金交了也要履行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中就應否曾輝履行合同有兩種意見。曾輝故意違約且想就此解除合同,僅僅基于即使承擔違約金,也比履行與陳學林的合同能多獲7萬元利潤,這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且是建立在危害交易安全、破壞合同秩序、損害陳學林利益的基礎上,明顯與誠實信用相違。再次,違約金的支付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完畢、無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效及被解除,相反,違約人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本案是與之吻合的:曾輝存在違約行為;陳學林要求繼續履行,且繼續履行符合合同目的;曾輝有實際履行的能力。關于違約金交了也要履行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005年3月,陳學林與曾輝訂立了一份《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約定:曾輝于7月1日以前向陳學林提供150噸某種農產品;陳學林預付2萬元定金并在到貨后按900元/噸結算;如一方違約,必須向對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誰知,此后該種農產品價格猛漲,至6月30日,已上漲至1700元/噸。曾輝考慮到,如不按已經訂立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供貨給陳學林,將增加12萬元利潤,即使支付違約金,也可以純賺7萬元。于是,便于7月1日電告陳學林:寧可支付違約金,也不愿履行合同。同時不管陳學林是否同意,便將違約金打到了陳學林的帳戶。然而,陳學林不干。可無論陳學林怎樣好說歹說,曾輝就是拒絕供貨。陳學林無奈,將曾輝“請”上了法庭。
審理中就應否曾輝履行合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曾輝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后,由于違約金本身固有的補償性,表明陳學林已經不存在損失,曾輝也就不應該承擔合同中并沒有談及的其他義務。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曾輝必須繼續履行合同,理由是:
首先,曾輝為謀求高價而故意違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就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該誠實、守信用。其含義之一,就是合同當事人應認真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積極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按法律規定,不能任意變更、解除、違反合同,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鑒于曾輝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是理所當然的。曾輝故意違約且想就此解除合同,僅僅基于即使承擔違約金,也比履行與陳學林的合同能多獲7萬元利潤,這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且是建立在危害交易安全、破壞合同秩序、損害陳學林利益的基礎上,明顯與誠實信用相違。
其次,陳學林“丟車保帥”謀取7萬元利潤于法無據。一方面是同前所述,此舉違法,不應保護;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由于本案沒有涉及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訂立合同時,雙方也正是依照當地時價,不存在欺詐。同時,由于雙方盡管存在對市場前景的投機,但不可能預見此后價漲價落的程度,雙方之間仍然公允合理,風險自然由各自承擔,不存在適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
再次,違約金的支付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完畢、無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效及被解除,相反,違約人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中可以看出,“繼續履行”也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指的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履行。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本案是與之吻合的:曾輝存在違約行為;陳學林要求繼續履行,且繼續履行符合合同目的;曾輝有實際履行的能力。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興國法院 顏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