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附條件還是附期限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半年的期限已屆滿,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改建涉及行政審批權,是否發生不確定,該行為應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應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只能是行為人雙方協商議定的事實,是行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能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事實。作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其設立目的在于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條件不能作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那么認定為附條件還是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半年的期限已屆滿,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改建涉及行政審批權,是否發生不確定,該行為應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應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只能是行為人雙方協商議定的事實,是行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能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事實。作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其設立目的在于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條件不能作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關于認定為附條件還是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6年6月26日,原、被告雙方從第三人處共同購得一房產。7月29日,雙方就該房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其中,約定被告應于半年內為原告辦理改建新房所需的一切手續和證件(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證、契證等),如有違約,需承擔房款的30%的經濟賠償金。嗣后,被告未能如期辦理,故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
[分歧]
本案原告的訴訟理由是被告違約。要確認被告的行為是否違約,關鍵在于該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生效。對此,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半年的期限已屆滿,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改建涉及行政審批權,是否發生不確定,該行為應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應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在符合所附的條件時生效。所謂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和消滅的特定事實,具備以下特點:一應是將來發生的事實。能夠作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必須是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尚未發生的事實,如果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則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二應是不確定的事實。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應是可能發生或者可能不發生的事實,條件在將來是否必然發生,行為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能夠肯定將來定會發生或者能夠肯定將來根本不會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三應是由行為人約定的事實。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只能是行為人雙方協商議定的事實,是行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能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事實。四應是合法的事實。作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其設立目的在于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條件不能作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
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期限與條件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的特點。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某種限制,都是期待中的未來事實。不同之處在于:期限是確定的、將來一定能到來;而條件則屬將來是否發生不確定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對半年內辦理改建房屋所需的一切手續的約定涉及到行政審批,行政機關是否準許原告改建新房,不是當事人之間能夠決定的,而是有行政機關依法核準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事實在將來發生與否是不確定的,該事實是將來發生的、不確定的、合法的,也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法律特征。因此,該行為應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尚未成就,故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受該約定的約束,不承擔為原告辦理證件的民事義務,其行為不構成違約,原告的訴訟理由不成立,其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作者:大余法院 蘭生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