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授權簽字,被依法撤銷

導讀: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鐘xx訴被告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及第三人鐘x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在沒有原告任何委托的情況下,擅自將原告的土地股份買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并由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綜上,依據依《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承擔。那么無授權簽字,被依法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鐘xx訴被告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及第三人鐘x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在沒有原告任何委托的情況下,擅自將原告的土地股份買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并由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綜上,依據依《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承擔。關于無授權簽字,被依法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鐘xx訴被告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及第三人鐘x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的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是被告的村民,2009年春節期間,原告得知被告已經將原告的土地股份制買斷。被告在沒有原告任何委托的情況下,擅自將原告的土地股份買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并由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辯稱:被告于2006年7月6日與原告的姐姐鐘x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包括原告的親屬鐘麗x文、鐘麗x紅及鐘xx與被告的買斷協議書均有鐘x簽訂,并且買斷的款項也都有鐘x領取,鐘萍系鐘文、鐘紅及鐘娥的直系親屬,鐘麗x稱,受前三人的委托,由其辦理,所以被告同其簽訂的協議買斷款項由鐘x領取,對于股權買斷事宜已辦理完畢,不存在撤銷的情形,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且買斷協議是2006年7月簽訂的,原告現在的主張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第三人鐘麗x述稱,股份制買斷協議書是我簽的,簽字時鐘不知道,如果我不簽字,我的錢也不給我。之后我沒有把錢給鐘xx,2009年以后我才告訴原告,我把錢給原告,原告不要。
經審理查明: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于2002年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根據村民全體大會決定,于2005年制訂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資金分配方案,根據該方案決定,同具備條件的原村民簽署股權買斷協議,具備的條件是:198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戶口遷出的、死亡的原村民對原始股實行一次性買斷。原告于2001年將其戶口遷出了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原告具備了簽署股權買斷協議的條件,遂沈陽市于洪區北陵街道xx村民委員會于2006年通知了原告對原始股實行一次性買斷。
2006年7月6日,被告與原告的姐姐即第三人鐘x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并且買斷款項也由第三人鐘x領取。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股份制買斷協議書》、領取買斷金的明細等證據在卷,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第三人鐘萍在沒有得到原告授權的情況下,代理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股份制買斷協議書》,由于簽訂該協議時沒有經過原告授權,事后也沒有得到原告的追認,因此,該行為為無權代理行為,該協議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
被告提出的關于原告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反駁意見,因第三人鐘萍表示是在2009年春節期間才告知原告此事,因此被告的反駁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依《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股份制買斷協議書》。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