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責任的免除

導讀:
而B圖書館認為:原告對承租房屋擁有所有權,將該房屋出租符合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權予以干涉;引起火災的行為,是由A器材公司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配電盤下堆放貨物無間距,才造成火災。消防管理部門在認定書對責任已作認定,并對雙方作出處罰裁決,未認定其承擔責任,亦未對其作出處罰,故不承擔此次火災的責任。那么房屋出租責任的免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B圖書館認為:原告對承租房屋擁有所有權,將該房屋出租符合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權予以干涉;引起火災的行為,是由A器材公司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配電盤下堆放貨物無間距,才造成火災。消防管理部門在認定書對責任已作認定,并對雙方作出處罰裁決,未認定其承擔責任,亦未對其作出處罰,故不承擔此次火災的責任。關于房屋出租責任的免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
某電子器材公司A為經營需要,某市圖書館B租用了其房屋,雙方約定:“房屋出租后,嚴格加強安全預防措施,特別要加強室內用電和冬季取暖火爐的管理,杜絕一切不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有不安全事故發生而造成盜竊、火災等損失,由肇事者一方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器材公司租用房屋后,在作為庫房用的房屋內安裝了配電盤。
此后,B圖書館把與A器材公司承租的房屋相連的另一間房屋出租給第三人C開餐館使用。器材公司得知后極力反對,并認為第三人C在自己的旁邊開餐館對器材公司的安全存在影響。但B圖書館不顧器材公司反對,仍把另一間房屋出租給第三人開餐館使用,并從器材公司所承租庫房里的配電盤下接裝一電表,供第三人用電。
后A器材公司庫房起火。經消防部門勘查認定,火災原因是:“第三人在啟動一盞40瓦日光燈時,因氣溫低,啟動時間長,致使該配電盤閘刀保險絲爆斷,高溫火花掉落在配電盤下堆放的紙箱下,引燃紙箱釀成火災。”根據勘驗的結果,消防部門對A器材公司、B圖書館作出了消防管理處罰裁決,認定:“A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配電盤下堆放貨物無間距,造成火災。”“B未經消防監督機關同意,違反電氣安裝規程,私自接用電線,造成火災。”對于責任:
A器材公司認為,被告不顧反對,堅持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用于開餐館使用,并且從本公司所承租庫房里的配電盤下接裝一電表,供第三人用電,更增加了承租房屋的危險性,表明被告未盡出租人的義務,增加承租房屋的危險,導致第三人用電引起火災,給A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被告理應承擔A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第三人在用電時不注意安全,疏忽大意導致火災發生,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而B圖書館認為:
(1)原告對承租房屋擁有所有權,將該房屋出租符合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權予以干涉;
(2)引起火災的行為,是由A器材公司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配電盤下堆放貨物無間距,才造成火災。而且引起火災是第三人用電不當造成的。雙方約定要嚴格加強安全預防措施,出現安全事故后由肇事者,即第三人承擔,而不應由出租人承擔。[page]
第三人C認為,引起火災是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未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所致,與自己無關。消防管理部門在認定書對責任已作認定,并對雙方作出處罰裁決,未認定其承擔責任,亦未對其作出處罰,故不承擔此次火災的責任。
雙方因賠償責任問題達不成一致,A器材公司起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B圖書館作為出租人對承租方負有保證出租房屋的居住、使用安全的義務。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安裝用電時,讓第三人自己安裝,其違反電器安裝規程和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并疏忽檢查和管理,未盡到出租方義務,對火災發生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未按消防管理有關規定,在配電盤下堆放貨物時沒有留出一定的間距,對火災的發生亦應負一定的責任。本案火災是由于第三人開燈引起,但其開燈的行為并不違法,保險絲在特殊情況下爆斷,正是保險絲的保險作用。
因此,保險絲爆斷屬于合理現象。在配電盤下接電表,即使是第三人所為,但是經出租人同意的,并且出租人對“電氣安裝”負報批、安裝和檢查、管理責任,出租人應作為而不作為,有過錯。而發生火災的地方,不在第三人租賃范圍,其也就不負有對這部分房屋的保障安全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火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中的70%,原告自行承擔30%,第三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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