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因此,汽車抵押只要簽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仲某為了擔保其借款債務的履行,向原告張某設立了兩類擔保物權——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不動產抵押權和以車輛為標的物的動產抵押權。那么車輛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汽車抵押只要簽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仲某為了擔保其借款債務的履行,向原告張某設立了兩類擔保物權——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不動產抵押權和以車輛為標的物的動產抵押權。關于車輛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進行抵押時,實行登記生效制,而以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抵押的,實行登記對抗制。
2、依照該規定,汽車抵押實行登記對抗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3、盡管《擔保法》中規定,以車輛抵押屬于登記生效,即自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才生效。但是,根據新法優于舊法適用的原則,《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因此,汽車抵押只要簽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法院依法判決仲某向張某歸還借款;如被告仲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張某有權在111萬元本息限額內,以仲某設立抵押權的房屋、汽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但該車輛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仲某為了擔保其借款債務的履行,向原告張某設立了兩類擔保物權——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不動產抵押權和以車輛為標的物的動產抵押權。上述兩類抵押權,雖然存在眾多相似之處,但卻存在以下顯著區別:其一,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奉行“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動產物權的設立奉行“登記對抗主義”,即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動產抵押權與不動產抵押權的核心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