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的老房子緣何易主

導讀: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民姚先生相當煩悶,因為自己住了15年的房子突然被告知是別人的了。1996年,馮某申請參加房改,并以950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房的產權。1997 年,馮某遷至上海工作生活,走之前與姚先生簽訂了《房屋轉賣協議》,以35500元的價格將房子轉賣,由姚先生承擔購買產權的費用,雙方還約定在2000 年10月20日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鑒于姚先生與馮某于1997年即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已將該房屋交付姚先生占有使用15年,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馮某與嚴某協助姚先生 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到姚先生的名下。那么15年的老房子緣何易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民姚先生相當煩悶,因為自己住了15年的房子突然被告知是別人的了。1996年,馮某申請參加房改,并以950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房的產權。1997 年,馮某遷至上海工作生活,走之前與姚先生簽訂了《房屋轉賣協議》,以35500元的價格將房子轉賣,由姚先生承擔購買產權的費用,雙方還約定在2000 年10月20日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鑒于姚先生與馮某于1997年即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已將該房屋交付姚先生占有使用15年,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馮某與嚴某協助姚先生 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到姚先生的名下。關于15年的老房子緣何易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民姚先生相當煩悶,因為自己住了15年的房子突然被告知是別人的了。
姚先生回想,當年這房子是朋友兼同事的馮某賣給他的,當時還簽了合同,現在白紙黑字竟成了一紙空文。而自稱房屋所有人的上海市民嚴某要求姚先生一家遷出該房。無奈之下,姚先生一紙訴狀將馮某告上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要求馮某繼續履行合同,嚴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1995年,馮某獲得單位分配的無錫一處住房的居住使用權,由于自己另有住處,該房便空著。不久,姚先生兩口子入住該房。
1996年,馮某申請參加房改,并以950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房的產權。
1997 年,馮某遷至上海工作生活,走之前與姚先生簽訂了《房屋轉賣協議》,以35500元的價格將房子轉賣,由姚先生承擔購買產權的費用,雙方還約定在2000 年10月20日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姚先生分別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向馮某支付了約定的款項。之后姚先生多次催促馮某回來辦理房屋過戶手 續,但馮某都沒有給予回應。直到今年3月,嚴某趕到無錫要求姚先生擇日遷離房屋,才將事情的始末呈現出來。
姚先生訴稱,自己已履行完《房屋轉賣協議》,基于誠信原則,被告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內容。另外,嚴某買房之前沒有一次到實地看房,不符合常理。
馮某辯稱,姚某夫婦趁無人居住時強行侵占房屋,而自己與其談判時,在醉酒狀態下簽訂了《房屋轉賣協議》,因此該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且賣房時也未經妻子同意。
審理過程中,法官向姚某、馮某與嚴某詢問買房過程,然而他們的回答均不一致。
嚴某述稱,馮某帶其去無錫看房時,因家中無人,遂只看了隔壁同戶型的房屋;
馮某述稱,他與兒子一起帶嚴某實地看過房,當時姚某在家,雙方還發生爭吵;
姚先生述稱,嚴某從沒來看過房,事發前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子又賣掉的事實。
鑒于三方對嚴某看房過程的陳述均不一致,尤其馮某和嚴某的陳述不能清晰完整地反映出兩人的購房經過,法官遂要求馮某和嚴某就具體洽談過程、交易資金的來源走向、看房時間及過程等提供證據及說明,但兩人并未如期提供。
法 院認為,因該房自1995年起即已實際交由姚先生居住,足以使姚先生相信該房屋買賣協議系馮某夫婦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姚先生與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 合法有效的。鑒于姚先生與馮某于1997年即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已將該房屋交付姚先生占有使用15年,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馮某與嚴某協助姚先生 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到姚先生的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