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和結婚手續有哪些

導讀:
姻親間能否結婚問題我國婚姻法沒有做明文規定。那么結婚條件和結婚手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姻親間能否結婚問題我國婚姻法沒有做明文規定。關于結婚條件和結婚手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所謂姻親是指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因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系。換言之,因婚姻而生的親屬謂為姻親。現代法以男女平等為原則,故夫與妻的血親之間,妻與夫的血親之間,均同為姻親。
姻親間能否結婚問題我國婚姻法沒有做明文規定。對于旁系姻親,包括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只要他們相互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的血緣關系,應準予結婚,對此并無異議;而對于直系姻親之間應否準予結婚,尤其是喪偶岳母與女婿、喪偶公公與兒媳間可否結婚,則有不同的看法。通說認為,直系姻親雖無直系血親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直系姻親間通婚有悖社會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因此,盡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基于倫理上的要求,也應予以限制為宜。
擬制血親指本無直接血緣關系,法律上確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法律亦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應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之間的通婚不大適宜,且我國民間在結婚問題上歷來講究尊卑有別、長幼有序,反對不民輩份的親屬通婚,并且如不同輩份的擬制血親通婚,也可能會侵害養子女或繼子女的利益。
另外,婚姻法對擬制旁系血親,如養兄弟姐妹之間,直系姻親如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結婚問題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此類婚姻從本條立法的初衷來看,擬制旁系血親因不存在實際的血緣關系不應在禁止之列。直系姻親之間雖無血緣關系存在,但從尊卑有別、長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講,他們之間應以不結婚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