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結婚條件中不得有醫學上認為不得結婚的疾病的介紹

導讀:
而進行婚姻登記必須滿足我國《婚姻法》上規定的結婚的條件,否則婚姻登記機關是不允許你登記結婚的,就算讓你蒙混過關了,你們的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對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作出窮盡性規定,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那么對結婚條件中不得有醫學上認為不得結婚的疾病的介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進行婚姻登記必須滿足我國《婚姻法》上規定的結婚的條件,否則婚姻登記機關是不允許你登記結婚的,就算讓你蒙混過關了,你們的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對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作出窮盡性規定,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關于對結婚條件中不得有醫學上認為不得結婚的疾病的介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想成為我國法律上合法有效的夫妻,必須進行婚姻登記。而進行婚姻登記必須滿足我國《婚姻法》上規定的結婚的條件,否則婚姻登記機關是不允許你登記結婚的,就算讓你蒙混過關了,你們的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在我國規定的結婚條件中就有一個是不得有醫學上認為不得結婚的疾病這一項,那么,醫學上認為不得結婚的疾病是哪些呢?
一、指定傳染病
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三、有關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不能發生性行為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沒有對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作出窮盡性規定,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只要是包括上述四種,即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和性行為能力的缺失,如果有上述幾種疾病會被認為不應當結婚。
(責任編輯:鄺一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