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與養女可以結婚嗎?

導讀: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錯劃成右派分子,1958年與妻子離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撫養。1961年程某便把一個無家可歸的10歲女孩收為養女,照料程的兒子。1976年養在農村小學當教師,1981年程某的被借劃問題得到糾正后,在一所大學任外語教師。養女提出要與養父程某結婚,周圍的群眾對此議論紛紛。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當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養父與養女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相當于直系血親,不能結婚。那么養父與養女可以結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錯劃成右派分子,1958年與妻子離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撫養。1961年程某便把一個無家可歸的10歲女孩收為養女,照料程的兒子。1976年養在農村小學當教師,1981年程某的被借劃問題得到糾正后,在一所大學任外語教師。養女提出要與養父程某結婚,周圍的群眾對此議論紛紛。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當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養父與養女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相當于直系血親,不能結婚。關于養父與養女可以結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錯劃成右派分子,1958年與妻子離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撫養。1961年程某便把一個無家可歸的10歲女孩收為養女,照料程的兒子。1976年養在農村小學當教師,1981年程某的被借劃問題得到糾正后,在一所大學任外語教師。養女提出要與養父程某結婚,周圍的群眾對此議論紛紛。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第20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當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養父與養女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相當于直系血親,不能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