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涉及的權利義務

導讀:
從確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角度分析,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互負義務的合同。為了避免混亂和訴訟,達到如期運抵和運輸贏利的目的,簽訂、履行運輸合同的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約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那么運輸合同涉及的權利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確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角度分析,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互負義務的合同。為了避免混亂和訴訟,達到如期運抵和運輸贏利的目的,簽訂、履行運輸合同的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約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關于運輸合同涉及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承運人不得拒絕合理運輸要求的義務
這就是《合同法》第289條規定的“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在此,《合同法》將義務主體限于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主要是考慮這些承運人往往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服務具有公用事業的性質。
2、承運人按照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的安全運輸義務
《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這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也是收取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代價。
3、承運人按照適當的路線運輸的義務
《合同法》第291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4、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義務
《合同法》第292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是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基本義務,是其購買運輸服務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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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簽訂履行運輸合同,首先要了解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在運輸實踐中,兩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訂立一份運輸合同。從確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角度分析,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互負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只盡義務,不享債權的合同。如果從當事人雙方取得權利有無代價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而運輸合同主要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運輸合同中,一般有三方當事人:
(1)承運人:承運人是以運輸工具、設備提供運輸勞務活動的自然人;
(2)托運人:托運人是將行李,貨物交由承運人運輸的人,即貨主;
(3)收貨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自己,也可以是托運人指定的收取貨物的第三人。
物流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物流運輸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勞務是一種行為,因此,運輸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從事運輸活動主要以盈利為目的,因此運輸行為也可以說是一種交易行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從一定的規則,這個規則就是法律規定。可以想像,沒有規則,為所欲為的活動必定會造成無序與混亂;沒有規則的交易也勢必帶來爭議和糾紛,且極容易導致訴訟。為了避免混亂和訴訟,達到如期運抵和運輸贏利的目的,簽訂、履行運輸合同的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約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