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運輸合同適用無過錯原則

導讀:
有這樣一個案例:1999年11月18日,蔣某在公共汽車上見有人扒竊,遂見義勇為,大喊有流氓偷錢,歹徒見狀即對其拔刀猛刺,司機不僅不將車子開到派出所,相反開門把歹徒放走。后蔣某就醫療費等起訴承運人,要求法院依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判決承運人負全部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承運人僅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主要是:因為合同法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而且第302條也已明確規定,除在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外,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對運輸合同適用無過錯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這樣一個案例:1999年11月18日,蔣某在公共汽車上見有人扒竊,遂見義勇為,大喊有流氓偷錢,歹徒見狀即對其拔刀猛刺,司機不僅不將車子開到派出所,相反開門把歹徒放走。后蔣某就醫療費等起訴承運人,要求法院依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判決承運人負全部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承運人僅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主要是:因為合同法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而且第302條也已明確規定,除在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外,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對運輸合同適用無過錯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這樣一個案例:1999年11月18日,蔣某在公共汽車上見有人扒竊,遂見義勇為,大喊有流氓偷錢,歹徒見狀即對其拔刀猛刺,司機不僅不將車子開到派出所,相反開門把歹徒放走。后蔣某就醫療費等起訴承運人,要求法院依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判決承運人負全部責任。①上述案例,就涉及到在運輸過程中,因第三人致害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這是一個爭論非常激烈的問題。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承運人應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承運人僅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乘客被歹徒打傷,承運人有義務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救治,如不及時將乘客送往醫院,承運人對耽誤乘客治療有過錯,應就耽誤乘客治療而給乘客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乘客雖然是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上受到傷害,但此傷害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承運人造成,與承運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承運人不應對此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在上述三種觀點中,持第一種觀點的人占多數。
我們同意第一種觀點,認為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承運人應對乘客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主要是:因為合同法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而且第302條也已明確規定,除在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外,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乘客的傷亡,并不是承運人免除責任的原因。因此,承運人應承擔責任。承運人承擔完責任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