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必須宣誓嗎

導讀:
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以上為領結婚證的法定程序,并沒有宣誓的規定,可能在西方婚禮上才有手放在圣經上宣誓的一幕。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那么結婚登記必須宣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以上為領結婚證的法定程序,并沒有宣誓的規定,可能在西方婚禮上才有手放在圣經上宣誓的一幕。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關于結婚登記必須宣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以上為領結婚證的法定程序,并沒有宣誓的規定,可能在西方婚禮上才有手放在圣經上宣誓的一幕。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定:
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