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禮都是彩禮嗎

導讀:
法院審理,小凡給付的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是以小凡與小雯結婚為條件,現二人無法結婚,小雯及其父親應將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返還。但項鏈屬于交往過程中的禮物,屬于贈與,而不屬于“彩禮”。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知道“豪禮”并不等同于“彩禮”。如果屬于婚約財產關系,其所“豪贈”的財物是“彩禮”,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必須返還彩禮;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離婚了,婚前所收彩禮也必須返還。那么豪禮都是彩禮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小凡給付的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是以小凡與小雯結婚為條件,現二人無法結婚,小雯及其父親應將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返還。但項鏈屬于交往過程中的禮物,屬于贈與,而不屬于“彩禮”。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知道“豪禮”并不等同于“彩禮”。如果屬于婚約財產關系,其所“豪贈”的財物是“彩禮”,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必須返還彩禮;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離婚了,婚前所收彩禮也必須返還。關于豪禮都是彩禮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雯與小凡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才開始交往的,在交往一周年紀念日之際,小凡覺得要為了紀念他們相愛一周年,有必要做一點紀念性意義的事情表示一下,于是去首飾店相中一條價值1.2萬元的項鏈送給小雯。感情發展順利的二人于去年12月在農村舉行了訂婚儀式,小凡將訂婚彩禮20萬元交予小雯父親,并為小雯購置了“三金”首飾,價值8.6萬。在籌備婚禮的過程,小凡與小雯因各種瑣事爭執,最終吵至分手。分手后,小凡覺得既然雙方無法結婚,那么其為小雯所購置的項鏈、“三金”首飾和彩禮均需要回,但這一要求遭到小雯的拒絕。
小凡就此事訴至法院,主張送給小雯的項鏈、“三金”首飾及給付小雯父親的彩禮均屬于自己給小雯的“彩禮”,既然雙方無法結婚,小雯該將“彩禮”還給自己。小雯稱,項鏈屬于二人作為男女朋友交往時的周年紀念禮物,既然送給自己就歸自己所有,并非“彩禮”。法院審理,小凡給付的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是以小凡與小雯結婚為條件,現二人無法結婚,小雯及其父親應將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返還。但項鏈屬于交往過程中的禮物,屬于贈與,而不屬于“彩禮”。小雯應返還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而無需返還項鏈。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知道“豪禮”并不等同于“彩禮”。戀愛中的“豪禮”在分手后能不能要回,主要看“豪禮”的性質。一種是贈與關系,另外一種是婚約財產關系。如果屬于贈與關系,贈與一經交付,除法律規定得情形外,即不可撤銷。如果屬于婚約財產關系,其所“豪贈”的財物是“彩禮”,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必須返還彩禮;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離婚了,婚前所收彩禮也必須返還。[page]
網編輯提醒熱戀中的小伙伴們,你儂我儂之時互贈禮物增添愛情的濃度是無可厚非。但“豪贈”禮物需謹慎,以免曾經相愛的二人因此翻臉甚至對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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