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孫女彩禮 雙方分手男方要求退回彩禮

導讀:
孫女訂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約支付的彩禮,雙方分手,接收彩禮的奶奶被男方訴至法院。因金某與馮某“婚后”聚少離多,且自2007年春節后分居至今,為此金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禮金。法院審理認為,金某與馮某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禮應予返還。原告給付被告的見面禮和“三金”是雙方及親屬在訂婚時約定的,不系原告主動給付的,不具有贈與性質。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禮金20600元,無第三方證據證實上述款項已交給馮某,故章某亦負有共同返還禮金的義務。被告馮某置辦嫁妝及做酒花費4700元應在返還禮金中予以扣除。那么接收孫女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孫女訂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約支付的彩禮,雙方分手,接收彩禮的奶奶被男方訴至法院。因金某與馮某“婚后”聚少離多,且自2007年春節后分居至今,為此金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禮金。法院審理認為,金某與馮某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禮應予返還。原告給付被告的見面禮和“三金”是雙方及親屬在訂婚時約定的,不系原告主動給付的,不具有贈與性質。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禮金20600元,無第三方證據證實上述款項已交給馮某,故章某亦負有共同返還禮金的義務。被告馮某置辦嫁妝及做酒花費4700元應在返還禮金中予以扣除。關于接收孫女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孫女訂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約支付的彩禮,雙方分手,接收彩禮的奶奶被男方訴至法院。4月15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孫女與奶奶共同返還彩禮12000元。
金某與馮某于2004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5年2月20日訂婚,2006年2月6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訂婚期間,原告金某付給馮某1200元見面禮,按婚約規定,“三金”折款3000元及禮金20600元則由馮某的奶奶被告章某接收。
庭審中,章某辯稱,所收彩禮交給了馮某,馮某辯稱見面禮及“三金”折款屬贈與,不在返還之列。馮某置辦嫁妝及做酒花費4700元。因金某與馮某“婚后”聚少離多,且自2007年春節后分居至今,為此金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禮金。
法院審理認為,金某與馮某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禮應予返還。原告給付被告的見面禮和“三金”是雙方及親屬在訂婚時約定的,不系原告主動給付的,不具有贈與性質。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禮金20600元,無第三方證據證實上述款項已交給馮某,故章某亦負有共同返還禮金的義務。被告馮某置辦嫁妝及做酒花費4700元應在返還禮金中予以扣除。鑒于金某與馮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被告所收彩禮應酌情適當返還,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