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結婚登記的規定

導讀:
現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那么現役軍人結婚登記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關于現役軍人結婚登記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軍人擔負著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的光榮使命,為純潔和鞏固部隊,提高我軍戰斗力,增強軍政、軍民團結,我國法律對軍人的結婚問題作出了幾點比較特殊的規定。
關于結婚年齡問題。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是,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得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
依照上述規定,未婚的干部、戰士和職工,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現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關于干部的配偶條件及結婚問題。
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
機要人員的配偶,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社會關系和海外關系。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須的政治審查。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并報總政治部備案。
關于戰士、職工的戀愛結婚問題。
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系,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允許結婚。
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凡離過婚的申請再結婚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
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知識總結:軍人作為國家的公民,結婚首先應當按照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辦理。同時,由于軍隊的性質,軍人擔負的任務和職業特點與一般公民不同,婚姻問題更加需要謹慎、嚴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