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

導讀:
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布于1980年12月29日。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現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那么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布于1980年12月29日。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F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關于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布于198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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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軍婚案件的特別規定
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委、國防工辦、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政治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并決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施行。這個婚姻法,是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是關系到家家戶戶、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貫徹實施,對于切實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家庭的和睦和個人的幸福,以至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必須認真在部隊中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教育,加強對全體指戰員婚姻問題的管理,提倡婚姻家庭關系上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反對封建的、資本主義的歪風邪氣,打擊虐待殘害婦女和老人的違法行為,增強守法觀念,保證新婚姻法在軍隊中的順利實施。
我軍擔負著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的光榮使命,為純潔和鞏固部隊,提高我軍戰斗力,增強軍政、軍民團結,現對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關于結婚年齡問題。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是,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得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戰士和職工,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F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二、關于干部的配偶條件及結婚問題。
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機要人員的配偶,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社會關系和海外關系。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須的政治審查。關于向地方政府調查和索取有關干部戀愛對象證明材料的問題,按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軍委總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關于調查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一條第一、三項精神辦理。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并報總政治部備案。
三、關于戰士、職工的戀愛結婚問題。
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系,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允許結婚。
五、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凡離過婚的申請再結婚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六、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本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各單位貫徹執行新婚姻法和本規定情況以及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報告總政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