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騙術之合同詐騙篇

導讀:
案例:日前,一起利用購銷合同,采取高進低出、賤賣貨物,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詐騙犯罪被告人洪月英,一審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將所得僅支付給天河公司貨款38萬元后,攜余款潛逃,尚欠天河公司貨款91.2萬元。那么常見騙術之合同詐騙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日前,一起利用購銷合同,采取高進低出、賤賣貨物,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詐騙犯罪被告人洪月英,一審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將所得僅支付給天河公司貨款38萬元后,攜余款潛逃,尚欠天河公司貨款91.2萬元。關于常見騙術之合同詐騙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騙術: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是常見的騙術之一。案例:貴陽警方透露,該市最近連續發生了幾起作案手法十分相似的新型合同詐騙案件,他們以大量訂貨或低價售貨的方式騙取商家信任,進而索取小額回扣款或預付金后逃匿。
據辦案人員介紹,今年6月,黑龍江佳木斯市某保安公司接到貴陽一家物資公司一位李姓職員電話,稱其有一批價值1200萬元的珠寶要請保安公司從佳木斯押運到貴陽,押運費為60萬元,但其中要扣除回扣4萬元。7月7日,保安公司業務員高某從佳木斯趕到貴陽,與貴陽這家物資公司總經理江某簽訂了押運協議,協議簽訂后,兩家公司到銀行辦理了預付款轉賬手續,并按照雙方商定,佳木斯保安公司向貴陽某物資公司交了4萬元回扣款。事后,保安公司一直未見對方來人,于是到銀行查賬,發現30萬元預付款并未到賬,再與貴陽的這家物資公司聯系時,已經找不到人,方知被騙。(案例來源于新華網)
騙術: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是常見的騙術之一。案例:日前,一起利用購銷合同,采取高進低出、賤賣貨物,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詐騙犯罪被告人洪月英,一審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
1998年11月,被告人洪月英伙同他人以浙江省平陽縣機電設備公司銷售部的名義同天河公司簽訂購買廈工z50裝載機2臺(每臺31.6萬元)和韓國大宇牌挖掘機1臺(價值77萬元)的購銷合同。被告人得到3臺機械車后,只支付給天河公司11萬元,隨即分別以每臺25萬元、27萬元和48萬元銷售給他人,得款94萬元(另有6萬元未收回)。被告人將所得僅支付給天河公司貨款38萬元后,攜余款潛逃,尚欠天河公司貨款91.2萬元。被告人洪月英還于2001年4月間伙同他人采取支付部分貨款,騙取福州梅峰膠合板廠貨款2.4萬元和建甌縣房道林場1.90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