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導讀:
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合同(或協議)是商品經濟中最為常見也最為重要的一種法律文書,通過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于明確,各自的利益得以體現。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證合同的履行,它的保證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所謂“定金罰則”依據《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表述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一旦雙方在合同中將這15萬元寫為“訂金”,則A公司不履行合同時,仍有權要求B公司將15萬元予以退還。那么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合同(或協議)是商品經濟中最為常見也最為重要的一種法律文書,通過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于明確,各自的利益得以體現。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證合同的履行,它的保證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所謂“定金罰則”依據《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表述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一旦雙方在合同中將這15萬元寫為“訂金”,則A公司不履行合同時,仍有權要求B公司將15萬元予以退還。關于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合同(或協議)是商品經濟中最為常見也最為重要的一種法律文書,通過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于明確,各自的利益得以體現。然而在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他們甚至往往通過合同這一形式詐騙他人財產,筆者就多次遇到眾多當事人被詐騙后前來求助的情況,有的被騙的傾家蕩產,有的被騙的負債累累,還有的國有單位的負責人因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慎被騙,不但給國家造成損失,而且自己也被人民法院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慘痛的教訓歷歷在目,為了提高人們的防范能力,筆者現將多年從事律師工作中遇到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一些常見的手法分幾部分介紹給大家,以使人們能避免無謂的損失。本期先介紹利用定金進行詐騙的一些常見手段。
一、定金中的文章
定金是指合同(或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給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證合同的履行,它的保證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所謂“定金罰則”依據《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表述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不履行合同就意味著失去一定的金錢,定金的擔保作用由此而來。然而,一些另有所圖的人卻利用法律規定中的漏洞,耍一些小小的花招,使得“定金罰則”無法實施。下面結合一定的案例(以下均為真實案例,但為了避免侵犯他人秘密,這里只做簡要介紹并隱去其真實身份。)簡要介紹一些常見的在定金上所作的手腳。
(一) 定金還是訂金?
人們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往往忽視了一個“小問題”,即:定金的“定”字怎樣寫?大多數人都將“定金”寫成了“訂金”并且還認為同音不同字沒什么要緊的,殊不知這一字之差卻是謬以千里。因為“訂金”并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將“訂金”認定為是預付款,這一下事情就發生質的變化了。以A、B公司為例,A公司依據合同交付給B公司15萬元的款項,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將這15萬元寫為“定金”,則A公司不履行合同時,B公司就可以得到這15萬元做為補償,反之如果B公司不履行合同時,就要支付給A公司30萬元做為補償,“定金罰則”得以順利實施。而一旦雙方在合同中將這15萬元寫為“訂金”,則A公司不履行合同時,仍有權要求B公司將15萬元予以退還。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預付款在合同不履行時應當如數退還。反之,B公司不履行合同時,也只需將15萬元歸還A公司即可。可見,小小的一字之差卻導致出完全不同的兩種結果,千萬不可忽視了這“小問題”。
(二) 定金還是預付款?
上一種情況,是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而導致的失誤,現在所要介紹的卻是一方當事人的有意欺騙。此種方法說來十分簡單,其過程往往是這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給付乙方定金10萬元,并約定在合同履行后這10萬元做為預付款。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10萬元時,乙方卻在開給甲方的收據中將定金改為了預付款,并聲明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來做帳方便。甲方對此也表示了理解,殊不知這理解的背后卻為自己埋下了禍根。如果這樣的話,一但乙方不履行合同了,甲方并不能得到雙倍的定金賠償,因為在我們國家進行訴訟是以事實為根據的,甲方手里的這份收據只能證明乙方收到甲方的10萬元預付款,而不能證明這10萬元就是定金。這10萬元就只能按預付款的處理方式來處理(前述)。
(三) 不見了的定金?
昆明某企業(代稱為甲企業)向另一公司(代稱為乙公司)訂購了一批價值為50萬元的貨物,雙方簽訂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甲企業向乙公司支付10萬元的定金,定金交付時間為2001年7月,交貨時間為2001年9月。2001年7月,甲企業依約向乙公司支付定金時,被乙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2001年9月乙公司并未如約向甲企業交貨,而是將該批貨物賣給了出價更高的另一企業。于是,甲企業起訴到法院要求乙公司以約定定金的雙倍(即20萬元),做出賠償。但甲企業的要求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又是為什么呢?原來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但由于甲企業并未將定金交付給乙方,則該定金條款并未生效,甲企業也就不能依據這一條款得到雙倍賠償。
(四) 醉翁之意
方先生是昆明一家食品公司的經理,2002年5月,方先生想去某小區購買一幢別墅,售樓小姐熱情地接待了他,并帶方先生參觀了房屋。方先生感到十分滿意馬上要求簽《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時售樓小姐告訴方先生,主管經理不在暫時簽不了正式合同,只能先簽一個認購書,改日再簽正式合同。方先生不疑有他,十分爽快地簽了認購書并按認購書的規定交付了10萬元的定金。過了數日,方先生依約再次來到售樓部要求簽定正式合同,雙方在協商合同的條款時,方先生提出一但不能將別墅按期交付給他,則要求解除合同。售樓小姐堅決不同意,方先生見此情況十分生氣,認為如果這一基本要求都得不到保障別墅不買也罷,于是提出不買房了。售樓小姐痛快地答應了,但提出方先生所交定金不能退還。方先生將認購書拿出仔細一看,大吃一驚,原來認購書中有這樣一條款:如果乙方(即方先生)不與甲方(即房地產公司)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視為乙方違約,所交定金不予退還。方先生連呼上當卻又無可奈何。這一種詐騙方式在近年來不但在商品房買賣中,在其他合同關系中也屢屢出現,人們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當。
以上是一些較為常見的關于定金的詐騙手段,在現實中關于定金的詐騙手法還不止這些,希望筆者的介紹能使大家提高警惕,保護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