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涉外婚姻結婚手續辦理

導讀:
一般而言,雙方當事人應都到老年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凡證件齊全,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婚姻法》和有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準予登記,并在1個月內辦理好登記手續,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書。那么老年人涉外婚姻結婚手續辦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而言,雙方當事人應都到老年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凡證件齊全,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婚姻法》和有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準予登記,并在1個月內辦理好登記手續,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書。關于老年人涉外婚姻結婚手續辦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老年人與外國人相識、相戀直至談婚論嫁,這種情形雖不大量存在,但也并不罕見。一般而言,雙方當事人應都到老年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作為中國公民的老年人須持下列證件: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外國人應持的證件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凡證件齊全,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婚姻法》和有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準予登記,并在1個月內辦理好登記手續,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書。
知識延伸:
涉外結婚公證介紹
涉外結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公證證明的,必須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如:(1)經合法手續登記的婚姻;(2)1950年頒布前建立的事實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關系,包括當時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關系等。
涉外結婚公證的辦理程序
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申辦結婚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出具公證。
2.對于未履行手續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然后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3.對于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書。
4.對于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5.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