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內陸人民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導讀:
若臺灣同胞在大陸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政府有關部門已就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之間辦理結婚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已在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受理。在臺灣或港澳地區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應提供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的,或大陸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證明的,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那么臺灣與內陸人民如何辦理結婚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臺灣同胞在大陸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政府有關部門已就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之間辦理結婚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已在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受理。在臺灣或港澳地區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應提供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的,或大陸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證明的,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關于臺灣與內陸人民如何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兩岸通婚中,臺灣同胞在大陸與大陸同胞結婚,他(她)們倍感頭疼的問題,就是關于結婚手續和計劃生育問題。為此,記者特走訪了民政部和國家計生委。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說,自臺灣當局允許一般民眾到大陸探親以來,海峽兩岸民眾之間的交往日漸增多。若臺灣同胞在大陸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政府有關部門已就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之間辦理結婚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對已在大陸定居和臨時來大陸探親、旅游、經商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分別規定了受理機關和所需證件。
已在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受理。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同胞一方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其在大陸定居后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及在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其中,回大陸定居前在臺灣居住的,須提供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離臺后移居港澳地區半年以上來大陸定居的,須提供臺灣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確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臺后移居外國半年以上來中國大陸定居的,須提供由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并經大陸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由本人親自填寫并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書》。
鑒于海峽兩岸的現狀,臨時來大探親、旅游、經商的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結婚后,會給雙方當事人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對于這類申請,更須慎重,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這類結婚申請時,要求臺灣同胞一方當事人提供下列證件:
(一)、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的槿公安機關邊防檢查部門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臺灣同胞旅行證明》或大陸駐外使、領館(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簽證辦事處)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
(三)、本人身份證件或婚姻登記狀況證明。其婚姻狀況證明與定居大陸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所持來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相同。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不得用《無配偶聲明書》的方式代替。
(四)、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如果當事人是從大陸去臺灣定居的,在回大陸省親、旅游、經商期間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還須提供其在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或雖有配偶、但已離異或死亡的證明。
在臺灣或港澳地區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應提供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的,或大陸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證明的,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外國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其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關于已在外國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權的臺灣同胞,已經取得外國籍的,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分別按華僑、港澳同胞、外國人的身份,按照《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臺灣同胞在大陸結婚后,該婚姻關系在臺灣島內的效力問題就現階段而言,因兩岸人員往來的單向性,決定了涉臺婚姻中的絕大多數,是臺灣同胞在大陸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事宜。因此,婚姻雙方當事人,最好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辦理婚姻公證。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所頒發的《結婚證》后,應共同到大陸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在可以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機關辦理《婚姻關系公證書》,并可要求公證部門將該公證書的副本寄往臺灣的海基會,以便日后之驗證。
二、申請驗證。當事人將所辦的《婚姻關系公證書》的正本提供給臺灣海基會,申請進行驗證。但事先最好將申請驗證的公證書復印留底,或將其公證編號記錄下來。提供方式可以是臺灣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交至海基會;也可以由大陸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自行郵寄至海基會,但應注明將驗證通過后的公證書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臺灣的其他親朋好友辦理有關驗證事宜。
三、申請戶籍登記。臺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雖然臺灣當局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書面登記,但現階段,大陸一方當事人去臺灣辦理結婚登記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這也就表示,在大陸所締結的婚姻關系,現階段只能通過辦理“戶籍登記”的方式,來實現其在臺灣的合法性。
根據臺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為申請人”,并“應于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即在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必須提供被臺灣當局承認的證明文件。這里的“當事人”包括大陸一方的當事人,即無論臺灣,還是大陸方面的當事人,雙方均可申請辦理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且經過臺灣海基會驗證通過,并“推定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關系公證書》。 另外,大陸一方當事人還可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臺灣的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戶政機關提供臺灣配偶的戶籍,以確保婚姻在臺灣島內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