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導讀:
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同時,《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也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定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的。那么惡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同時,《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也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定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的。關于惡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合同首先是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其次,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為牟取非法利益。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同時,《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也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定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