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問題

導讀:
接下來,培根分析了有息借貸的不利之處和有利之處?!逗贤ā返?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根據上述規定,銀行貸款無論是銀行貸款利率還是民間借貸利率,都由當事人在及借款合同中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人民銀行的上限規定和國家有關限制規定。關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限,如今實際上并不存在。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并放寬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允許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那么民間借貸利率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接下來,培根分析了有息借貸的不利之處和有利之處?!逗贤ā返?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根據上述規定,銀行貸款無論是銀行貸款利率還是民間借貸利率,都由當事人在及借款合同中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人民銀行的上限規定和國家有關限制規定。關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限,如今實際上并不存在。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并放寬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允許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無論是生活還是生意中,借貸現象總是時有發生。借錢付息雖沒有欠債還錢那么天經地義,但古今中外有息借貸已是司空見慣。有人說資本市場上沒有免費的午餐,在資金市場上也是一樣。對資金持有者,錢生錢好比母雞下蛋,多多益善。對于借錢者,要想借到錢又不支付利息,大概只有向親朋好友才能覓得這種方便,但發生多次損人利己事件的親情、友情也難以長久維系。
(英)培根在其名著《論人生》一書當中對于貸款及利息也有許多獨到見解。該書中提到,許多人對有息借貸頗有微辭。如他們說“人類本應將自己辛勞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上帝,可是最后卻被迫贈予了魔鬼——這真是太可悲了”;“放貸之人是圣安息日之規的最大破壞者,因為他們的算盤在那一天仍然照打不誤”;“當人類始祖被逐出伊甸園后,上帝訓誡道:‘你必汗流滿面方可吃到面包。’然而放債者卻是讓他人流汗而自己食用面包的。”但培根的觀點是,既然人的心腸可以硬到絕不會白白借錢給人家使用,那么有息借貸就應該是被允許的。接下來,培根分析了有息借貸的不利之處和有利之處。不利之處:第一,使商人的數量減少;第二,使商人不務正業;第三,使國家稅收額度縮減;第四,使大量財富流入少數人手里;第五,使土地價值貶低;第六,阻礙工業發展;第七,將許多人卷入破產深淵。有利因素:第一,從另一個角度,有利于商業發展;第二,能解決燃眉之急;第三,現實生活中,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貸款很難存在。在培根的論述中,看似有息貸款的不利因素要多于有利因素,但若聯想到他所處的時代和周圍人普遍所持的觀點,其能得出允許有息貸款存在并加以合理引導的結論,就已經是非常先進的理念了。最后,培根認為,(國家)應當制定兩種利息制度,一種沒有限制,針對普通百姓,而另一種則要嚴格限定,專為特殊的商人在特定區域使用。這種結論放在當今社會可能有不少討論的空間,但培根在該部分論述中的最后一句話放在當今社會無疑也是完全正確的,那就是“與其不能消滅放債行為存在而任其肆意妄為,不如公開承認它并對它加以疏導利用”。
既然借貸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可否認,那么就有不少人問,究竟最高約定多少利息能獲得法律保護?!逗贤ā返?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顿J款通則》第13條規定,貸款人應當按照個匯總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及借款合同中載明。根據上述規定,銀行貸款無論是銀行貸款利率還是民間借貸利率,都由當事人在及借款合同中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人民銀行的上限規定和國家有關限制規定。
關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限,如今實際上并不存在。我國對貸款利率從嚴格限制到放松管制,除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因素,貸款利率政策是我國信貸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利率是國家調節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指揮棒。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并放寬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允許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同時,進一步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金融機構(不含城鄉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貸款利率下限仍為基準利率的0.9倍。對金融競爭環境尚不完善的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以調整后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5.58%)為例,城鄉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區間內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也即說,在我國,自2004年10月29日起,除了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執行基準利率2.3倍的上限外,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已基本上沒有上限,實行市場調節。對此改革,著名的金融學家巴曙松研究員曾發表了一篇文章《貸款利率上限取消的改革意義》,認為貸款利率上限的取消有利于用市場化的手段進行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緩解和推動中國金融體系的結構調整,當然也有非利因素,那就是將“挑戰商業銀行的風險定價能力”。[page]
對于民間借貸,仍受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最高上限限制。有意思的是,這個國家限制規定,不是來自有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不是享有部分立法權的國務院和人民銀行,而是來自執行和解釋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網上有許多關于這一來源的傳聞并不準確,如有人誤以為來自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所謂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該《意見》并未明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究竟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基準利率”還是借款發生地商業銀行的同類貸款利率,司法實踐中,都是按前者來做出判決的,因為根據前者做出的判決比較容易計算出具體的利息數額。
這個四倍的上限不容小覷。它不僅影響了中國司法審判近二十年,而且已經深入各方人心,根深蒂固。例如,《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就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實行的是銀行貸款利率上限和民間借貸上限的奇怪混合。更可笑的是,司法部門從未專門就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設置任何上限,所謂上限,大概是指上述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了。據實際調查,小額貸款公司通常也是執行這個貸款利率上限標準,有關部門也是按此標準執行監管的。還有,委托貸款對于銀行來說僅屬中間業務,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應該對貸款利率施加干涉,但在實踐中,大多數銀行都是要求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也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等等。
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上限是取消了,但實際上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也高不到哪里去。除了傳統觀念和習慣的束縛外,貸款利率上升的更大壓力來自于市場競爭。好比賣東西,對于存在競爭的同類商品,沒有哪個商家愿意宣稱自己的價格是最高的。為了防止不正當競爭,競相降低貸款利率,人民銀行在取消貸款利率上限的同時仍保留了貸款利率下限,即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這是必要的。眾所周知,商業銀行經營貸款的利潤主要來自于貸款利息與存款利息之間的差額,由于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之間相差巨大,商業銀行做到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下浮并保持盈利并非難事。同時,對于某類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商業銀行通過調高貸款利率的方式控制貸款風險,也是常見措施之一。因此,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一般圍繞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上下波動,幅度有限。并且,不少商業銀行以收取賬戶管理費、額度管理費收取部分利息也是習以為常,其目的是將表內業務轉為表外業務,增加中間業務收入,或者迷惑借款人,涉嫌違規操作或者不正當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可以表面上設定得更低。
民間借貸等貸款利率上限仍保持著,但實際上除了影響司法審判結果,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高額利息也限制不到哪里去。民間的智慧是無窮的,無論是民間借貸、委托貸款還是小額貸款,收取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的方式是五花八門的。由于司法的被動性,當事人不告,法院就不可能主動理會。本屬于雙方自愿的事情,但對于債權人仍有些不利,一旦借貸雙方就超額利息發生爭議訴諸法庭,最后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只是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因為,以其他方式收取的部分利息,無論形式多么完美,都有逃不過如來佛手掌心的隱憂。既然銀行貸款利率上限都已經取消,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否還要遵循上述司法限制規定,加上該限制規定事實上不是普遍遵從的“良法”,應該是時候考慮和討論是否應當限制民間借貸利率的問題了。
【金振朝律師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