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管買賣合同貨款糾紛

導讀:
上訴人山東省東營市xx橡膠廠與被上訴人鄧xx買賣膠管合同貨款糾紛一案,原經廣饒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自1995年,被告鄧xx與原告業務員達成買賣膠管口頭合同,合同約定款到提貨。截止1999年9月20日,被告累計欠原告貨款118260.60元,由被告出具欠款單一份,同時該欠款單另約定“本欠款等98年壞管退回結清”,但被告至今未退貨,該款至今也未付。原判認為,原、被告達成的買賣膠管口頭合同有效,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付清欠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決:被告鄧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所欠原告貨款118260.60元。xx橡膠廠不服再審判決,提出上訴。那么膠管買賣合同貨款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山東省東營市xx橡膠廠與被上訴人鄧xx買賣膠管合同貨款糾紛一案,原經廣饒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自1995年,被告鄧xx與原告業務員達成買賣膠管口頭合同,合同約定款到提貨。截止1999年9月20日,被告累計欠原告貨款118260.60元,由被告出具欠款單一份,同時該欠款單另約定“本欠款等98年壞管退回結清”,但被告至今未退貨,該款至今也未付。原判認為,原、被告達成的買賣膠管口頭合同有效,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付清欠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決:被告鄧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所欠原告貨款118260.60元。xx橡膠廠不服再審判決,提出上訴。關于膠管買賣合同貨款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上訴人山東省東營市xx橡膠廠(以下簡稱xx橡膠廠)與被上訴人鄧xx買賣膠管合同貨款糾紛一案,原經廣饒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自1995年,被告鄧xx與原告業務員達成買賣膠管口頭合同,合同約定款到提貨。截止1999年9月20日,被告累計欠原告貨款118260.60元,由被告出具欠款單一份,同時該欠款單另約定“本欠款等98年壞管退回結清”,但被告至今未退貨,該款至今也未付。原判認為,原、被告達成的買賣膠管口頭合同有效,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付清欠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決:被告鄧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所欠原告貨款118260.60元。案件受理費4046元,公告費1000元,由被告鄧xx負擔。判決生效后,鄧xx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提起再審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作出再審判決。xx橡膠廠不服再審判決,提出上訴。
【審判】
再審判決認定,鄧xx1998年前欠xx橡膠廠貨款105062元。1998年3月 16日,雙方簽訂購銷“廣友”牌吸水管合同,約定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產品質量實行“三包”;貨到使用90天內無發現質量問題,均可符合驗收標準;用戶自負運費;提貨付60%貨款,剩余40%三個月一次付清。1998年3月29日,鄧xx從xx橡膠廠提貨,規格型號及數量如下:6×5×8管55條、2.5×3×9管192條、2×3×9管187條,貨款總價值67212.60元,鄧xx付款37000元。經廠方同意,以廠方名義將貨銷往黑龍江省龍江縣水利物資公司(以下簡稱龍江物資公司),鄧xx為此支付運費7800元。1998年4月11日,鄧xx又從xx橡膠廠提貨,規格型號及數量如下:4×4×8管20條、4×4×5管10條、6×5×6管20條、6×5×8管20條、6×5×8管50條、4×4×10管100條、3×3×10管100條、2×3×10管50條、3×3×8管20條、2.5×3×10管50條,貨款總價值100249元,鄧xx付款63000元,銷往同一單位,為此支付運費7500元。上述兩批吸水管經使用發現質量問題,1998年6月1日,龍江物資公司即向xx橡膠廠發出電報提出異議,并請求廠方速去處理。1998年7月31日,鄧xx陪同xx橡膠廠供銷科長郭學武前往龍江縣處理此事。經郭學武協調,將部分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吸水管于1998年8月18日、19日、20日轉給張廣慶銷售。規格型號及數量如下:4×4×l0管54條、6×5×8管50條、3×3×10管71條、2×3×10管9條、2.5×3×10管40條,貨款總價值54263元。其余吸水管仍存放于龍江物資公司倉庫待處理。1999年9月20日,鄧xx與xx橡膠廠辦理結帳手續,將調給張廣慶的貨物沖減后,鄧xx實際欠xx橡膠廠貨款13198.60元,加上1998年前欠貨款105062元,鄧xx給xx橡膠廠出具欠款單一份,欠款118260.60元,因還有1998年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吸水管未處理,雙方在欠款單上約定“本欠款等98年壞管退回結清”。2000年7月27日,龍江物資公司又給xx橡膠廠發出電報,限期廠方抓緊時間去處理98年壞管。廠方對此未作處理。
在再審中,原審法院因鄧xx的申請,前往龍江物資公司進行現場勘驗,查明1998年鄧xx銷往龍江物資公司的兩批吸水管,除調給張廣慶的部分外,其余未用管全部存放于龍江物資公司倉庫庫房內,已用報廢管堆放于倉庫院內。庫房內規格型號及數量如下:6×5×8管75條、6×5×6管10條、4×4×10管46條、4×4×8管15條、3×3×10管29條、3×3×8管18條、2.5×3×10管10條、2×3×10管25條、2.5×3×9管112條、2×3×9管162條。現場勘驗時請當地公證部門一同提取樣品,并委托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樣品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送達雙方后,在法定期限內鄧xx未提出異議。xx橡膠廠雖提出異議,但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內預交復檢費用,提供相關證據。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雙方提供的發貨單、欠款協議書、欠款單,xx橡膠廠提供的欠款帳頁、退貨單,鄧xx提供的購銷合同、運輸協議書、運費收據、張培冬的貨物收條、電報、飛機票、報廢吸水管照片、張廣慶收貨收據,法院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黑龍江省龍江縣公證處公證書,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
原審法院認為:鄧xx與xx橡膠廠于1998年3月16日所簽訂的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自覺履行。xx橡膠廠所供吸水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系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xx橡膠廠雖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但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內預交復檢費,系自動放棄異議。鄧xx要求xx橡膠廠退貨并退回所付貨款理由正當,予以支持。鄧xx要求xx橡膠廠賠償經濟損失,其中運費15300元,證據確實,雖然運費收據不是國家統一發票,但其收費標準未超過國家規定;差旅費1440元,證據確實;其余差旅費證據不足。1999年9月 20日雙方結帳時,鄧xx給xx橡膠廠出具的欠款單事實清楚,所附條件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雙方對具體退貨時間未作約定,故xx橡膠廠所持鄧xx退貨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鄧xx應在98年壞管全部退回后結清該欠款單所涉及的欠款。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處理欠妥,應予糾正。判決:一、撤銷本院(2001)廣經初字第1493號民事判決。二、鄧xx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將存放在龍江物資公司倉庫的價值113198.60元吸水管(含已用報廢管)退回xx橡膠廠,所需費用由xx橡膠廠負擔。三、xx橡膠廠退還鄧xx所付貨款10萬元。四、鄧xx歸還1998年前所欠xx橡膠廠貨款105062元。五、xx橡膠廠賠償鄧xx損失16740元。上述三項、四項、五項相互折抵,xx橡膠廠償付鄧xx11678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原審案件受理費4046元,鄧xx負擔162元,xx橡膠廠負擔3884元。公告費1000元由鄧xx負擔。再審案件受理費4046元,鄧xx負擔162元,xx橡膠廠負擔3884元。公證費200元、鑒定費375元,由xx橡膠廠負擔。 [page]
宣判后,xx橡膠廠不服,提起上訴稱:1、原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是一份不公正的判決。(1)欠款118260.60元是清楚的,被上訴人認可,應作為定案的依據。欠款單所附條件已失去法律意義。(2)本案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3)認定113198.60元的貨物全部存放在龍江物資倉庫與事實不符。2、檢驗報告未在法庭出示、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3、本案假設存在質量問題,對質量問題明顯超過訴訟時效。4、原判嚴重不當。(1)判決退管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2)欠款118260.60元是無爭議、應當付的,判決退還10萬元嚴重不當。(3)鄧xx支付貨款為118260.60元,并不是105062元。(4)運費、差旅費應由鄧xx自己承擔。5、本案為買賣合同欠款糾紛,再審案由不能變。6、原審沒有進行任何協商就指定鑒定機構、人員,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8260.60原,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鄧xx答辯稱:1、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1)欠款單所附條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如壞管已全部退回,被上訴人不可能給上訴人出具附條件的欠款單,上訴人也不會同意。(2)吸水管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2、原審法院曾主持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及人員,但上訴人拒不同意,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xx橡膠廠提供了三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合格證書復印件,證明其提供的吸水管都是合格的。經庭審質證,鄧xx提出異議,認為書證應提供原件,該合格證不能證明提供給我方的吸水管合格,該合格證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新證據,與本案無關。二審法院認為,xx橡膠廠提供的三份合格證書,既不是原件又不是新證據,更不能以此否定檢驗報告,其主張法院不予采信。xx橡膠廠所供吸水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系違約行為,且雙方明確約定了欠款等98年壞管退回后結清,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退款退貨并由違約方賠償對方經濟損失是正確的。同時,判決鄧xx歸還xx橡膠廠1998年前貨款105062元亦是正確的。故認定,原審法院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在該案中,綜合xx橡膠廠的上訴及鄧xx的答辯,法院在審理時歸納了三個焦點問題。
1、98年的壞管是否已處理完畢,欠款單所附條件是否失去法律意義。通過審理,法院認為,1998年7月31日,xx橡膠廠供銷科長郭學武與鄧xx因吸水管質量問題去龍江縣協調,將價值54263元的吸水管調給張廣慶,雖然在1999年9月20日辦理結帳時對54263元貨物做了退貨處理,但在同一天所打的欠款單上仍然標明了“本欠款等98年壞管退回結清”。據此,確認98年壞管并未處理完畢。在對何時退回壞管未做約定的情況下,稱所附條件失去法律意義,理由不能成立。
2、質量問題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對該焦點問題,法院認為,吸水管的質量問題,在1998年6月1日龍江物資公司向xx橡膠廠發出電報、xx橡膠廠派人前去處理并退貨,已經證實,且從欠款單所附條件上也說明了這一點,并非四年后提出。因此,質量問題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3、認定存放于龍江物資倉庫的貨物為113198.60元是否正確。法院經對鄧xx兩次提貨的數量和型號與存放在龍江物資公司倉庫庫房內、調給張廣慶的貨物的數量和型號進行對比,除2.5×3×9管和2×3×9管數量不一致,4×4×5管10條沒有外,其他均一致。根據公證部門的公證書和現場拍攝的照片證實,有部分已用退回的報廢管堆放在龍江物資公司倉庫院內沒有清點,原審法院將這部分未清點的吸水管包含在113198.60元中,并無不當。
4、鑒定程序是否合法。該案在再審中,原審法院根據鄧xx要求法院調查、鑒定的申請,征求xx橡膠廠是否一同前往龍江縣進行現場勘驗,但xx橡膠廠明確表示不去。在一方放棄權利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當地指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符合法律規定。檢驗報告向雙方送達后,xx橡膠廠雖提出異議,但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和預交復檢費,據此,原審法院確認檢驗報告的證明力是正確的。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帆翁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