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中沒約定利息 訴訟中得不到支持

導讀:
原告李某訴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一案中,原被告因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支付利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訴訟中,原告的要求償還利息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1月13日、22日被告李某某分別從原告處購買雞飼料價值1005元、2700元,共計370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據原告李照強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李文學欠原告李某某3705元。因原、被告在簽合同(欠條)時,對欠款利息未作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應視為沒有約定不明,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那么欠條中沒約定利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訴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一案中,原被告因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支付利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訴訟中,原告的要求償還利息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1月13日、22日被告李某某分別從原告處購買雞飼料價值1005元、2700元,共計370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據原告李照強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李文學欠原告李某某3705元。因原、被告在簽合同(欠條)時,對欠款利息未作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應視為沒有約定不明,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欠條中沒約定利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訴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一案中,原被告因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支付利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訴訟中,原告的要求償還利息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李某在清豐縣馬村鄉銷售雞飼料,被告李某某曾飼養過雞,二人有業務往來。2007年11月13日、22日被告李某某分別從原告處購買雞飼料價值1005元、2700元,共計3705元。當時未付款,只打了二份欠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找多種借口拒不還款。原告于2009年6月20日起訴到法院,為證實上述事實,原告提供欠條二份予以證實,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705元,并償還欠款的同期銀行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據原告李照強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李文學欠原告李某某3705元。因原、被告在簽合同(欠條)時,對欠款利息未作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應視為沒有約定不明,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人民幣3705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