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拒不到庭 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導讀: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10月10日簽訂人畜飲水工程合同書一份,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08年11月3日完工。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執行。原告為被告打井驗收合格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借口拖欠是錯誤的。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的請求,應予支持,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日3%過高,原告請求按雙方后約定的月2分主張違約利息,請求合理應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決。那么欠債不還拒不到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10月10日簽訂人畜飲水工程合同書一份,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08年11月3日完工。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執行。原告為被告打井驗收合格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借口拖欠是錯誤的。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的請求,應予支持,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日3%過高,原告請求按雙方后約定的月2分主張違約利息,請求合理應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決。關于欠債不還拒不到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10月10日簽訂人畜飲水工程合同書一份,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08年11月3日完工。合同約定了付款方式,以及被告承諾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還清本利,未還清繼續按月息2分計息,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給付原告工程款40 000元,尚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被告至今未付清工程款。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執行。原告為被告打井驗收合格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借口拖欠是錯誤的。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的請求,應予支持,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日3%過高,原告請求按雙方后約定的月2分主張違約利息,請求合理應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