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導讀:
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容器有限公司同在某市高新技術工業園區內,兩家企業業務往來比較頻繁,企業法人代表人私人關系也不錯。2005年6月,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50萬元,并約定月息1分,借期1年。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后因經營不善,到期后未能償還。為此,乙容器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50萬元,并支付借期內利息60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關于合同效力問題,我國金融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那么企業間借貸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容器有限公司同在某市高新技術工業園區內,兩家企業業務往來比較頻繁,企業法人代表人私人關系也不錯。2005年6月,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50萬元,并約定月息1分,借期1年。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后因經營不善,到期后未能償還。為此,乙容器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50萬元,并支付借期內利息60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關于合同效力問題,我國金融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于企業間借貸糾紛應當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容器有限公司同在某市高新技術工業園區內,兩家企業業務往來比較頻繁,企業法人代表人私人關系也不錯。2005年6月,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50萬元,并約定月息1分,借期1年。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后因經營不善,到期后未能償還。為此,乙容器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50萬元,并支付借期內利息60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
法官點評
本案應該解決的問題有兩個:第一,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借款期內的約定利息60000元及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我國金融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 1990] 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礁曹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于企業間借貸的行為持否定態度,對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認。本案中,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屬于無效合同。
由于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容器有限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因此雙方之間約定的利息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乙容器有限公司不能得到合同約定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甲藥業有限公司仍然應當支付約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只不過該筆利息是被收繳,而不是交付給乙容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