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

導讀:
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那么離婚如何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關于離婚如何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4、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5、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6、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采集;
7、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