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城租賃合同糾紛

導讀: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訴人黃某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順法民一初字第40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宣判后,上訴人黃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順聯世紀家私城(北區)商鋪租賃合同》是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合同,不存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案的格式合同因未進行過聽證、工商行政準許及有關合同格式條款專家組備案與審查等法定程序,因此本案合同的合法性公平誠信性備受質疑。那么家具城租賃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訴人黃某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順法民一初字第40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宣判后,上訴人黃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順聯世紀家私城(北區)商鋪租賃合同》是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合同,不存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案的格式合同因未進行過聽證、工商行政準許及有關合同格式條款專家組備案與審查等法定程序,因此本案合同的合法性公平誠信性備受質疑。關于家具城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黃某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04)順法民一初字第40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租賃順德市樂從鎮某某路24號順聯世紀家私城(北區)十座首層7A 南號的鋪位,租賃面積70.74平方米,每月租金707元、管理費177元,如原告未能如期全額支付相關費用,則每逾期一天,按當月總費用額的5‰加收滯納金。2002年8月15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租賃補充協議,約定原告每月向被告繳交租金的同時繳交廣告宣傳、設備維修、物業修繕等的費用2122元,每逾期一天繳交,按當月總費用額的5‰加收滯納金。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間,因原告逾期繳納有關費用,被告于2002年4月25日向原告收取了滯納金598元,于2002年9月7日收取了滯納金192元,2003年11月1日收取了滯納金244元,合計1034元。后原告認為被告收取滯納金的數額不當,多次向被告要求退回多收的部分,但被被告拒絕。原告遂提起訴訟。
原審判決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已有效成立,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義務。至于原告所稱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于滯納金的條款屬于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本院認為,該條款約定原告逾期繳納有關費用則須支付滯納金,既是促使原告及時履行義務的一種手段,也是被告防止因原告違約造成自己經濟損失而采取的一種合理的保護措施,對雙方均無不公平之處,且并無證據證明該條款具備法定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因而該條款為原、被告簽訂的有效合同中的有效條款,則原告逾期繳納有關費用,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收取滯納金,其做法并無不妥。對原告認為被告應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天收取1‰的滯納金的主張,本院認為,適用該條例的是物業管理即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活動,本案的處理并不適用該條例,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于2004年10月29日就被告分別于2002年4月25日、9月7日向其收取滯納金一事提起訴訟,其請求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多收的滯納金827.2元并賠償827.2元的主張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80元,由原告承擔。
宣判后,上訴人黃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順聯世紀家私城(北區)商鋪租賃合同》是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合同,不存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1年10月25日和2002年8月15日分別訂立過二份《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及附件(一)、(二)、(三)、(四)等所有條款都是被上訴人預先擬訂好,并利用自己的地位優勢要求上訴人按其安排先交保證金,然后簽名,寫日期,打手指模等程序就訂立完了,根本沒有給對方爭取平等權利的機會。本案的格式合同因未進行過聽證、工商行政準許及有關合同格式條款專家組備案與審查等法定程序,因此本案合同的合法性公平誠信性備受質疑。二、證據材料5來源合法合理,已形成了有效的證據鏈,未被原審法院采信是因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所致。證據材料5是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胡玉媚女士在2003年11月1日在本案合同期滿退租之日從退回保證金中強行劃扣六筆滯納金共244元的事實。被上訴人應對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被上訴人在2004年11月15 日的民事答辯狀中已明確表示“我司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了被答辯人的滯納金(分別為2002年4月,2002年9月,2003年11月合計1034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第七十四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見原審法院事實未弄清楚,舉證責任分配錯誤而造成不采信證據材料5.請求:1、對證據5予以采信;2、確認《順聯世紀家私城(北區)商鋪租賃合同》無效;3、被上訴人返還多收滯納金195.2元,并賠償上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上訴人黃某在二審期間提交了下列證據:
順聯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據復印件,證明順聯物業管理公司是新樂從家具城公司的代理人。
新樂從家具城公司認為該證據已經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本院認為,黃某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上訴人新樂從家具城公司答辯稱:一、我公司與黃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及租賃補充協議,不屬于格式合同,且該兩份合同是我司與黃某經過充分的友好協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任何顯失公平的情形。二、原審判決對本案證據材料5的認定合法、合理,該份證據材料與本案無直接關聯關系。三、我司與黃某已經自愿履行了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我司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了滯納金,且黃某也是自覺履行合同及同意支付滯納金,并不存在我司強行扣劃之情形。四、黃某要求我司返還多收的滯納金并賠償其受到的損失于法無據。[page]
被上訴人新樂從家具城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黃某一審期間提供的順聯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據的收款人并非新樂從家具城公司。但是,對于該證據所證明的收取244元滯納金事實,新樂從家具城公司在其一審答辯狀中已經承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本院確認新樂從家具城公司收取黃某244元滯納金。
黃某在二審期間主張《順聯世紀家私城(北區)商鋪租賃合同》無效。該訴請屬于其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本院對此不予處理。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并非物業管理合同關系。因而,黃某與新樂從家具城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應該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而非受黃某所提及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范。原審判決沒有適用《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審理本案正確。黃某與新樂從家具城公司是平等主體。雙方在簽訂合同前均應該對合同條款有充分了解和認識。如果黃某認為合同中的滯納金條款不合理、不公平,理應與新樂從家具城公司協商變更或者放棄簽訂合同。黃某與新樂從家具城公司一旦訂立合同,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順聯世紀家私城(北區)商鋪租賃合同》的滯納金條款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也不存在顯失公平情形。黃某應該按照滯納金條款履行其義務。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黃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