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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債務追討和防范

段建國律師2021.12.22651人閱讀
導讀:

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案例⑨北京中墾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與北京彼得益機電技術應用中心承攬合同糾紛案2007年9月12日,彼得益中心與農機公司簽訂合同,該合同約定了標的物為摘穗單體機和剝皮機,以及型號、數量為、單價、質量,合計金額96 000元。對此問題,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有關條款進行分析。一審法院注意到,對于標的物的驗收標準,合同約定為"按農機公司提供的圖紙驗收"。那么承攬合同債務追討和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案例⑨北京中墾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與北京彼得益機電技術應用中心承攬合同糾紛案2007年9月12日,彼得益中心與農機公司簽訂合同,該合同約定了標的物為摘穗單體機和剝皮機,以及型號、數量為、單價、質量,合計金額96 000元。對此問題,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有關條款進行分析。一審法院注意到,對于標的物的驗收標準,合同約定為"按農機公司提供的圖紙驗收"。關于承攬合同債務追討和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方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玩具,交貨時乙方發現玩具的質量不合格,不予支付甲方的加工費

1、背景知識

承攬合同(hetong)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hetong)。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對策:

承攬工作如果質量不合格有多種原因,如提供的材料、定作方有沒有履行協助義務、承攬人是否未經許可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第三方完成、承攬人沒有依約操作等。所以首先要分清質量不合格的原因是由哪一方造成的:

如果是甲方的原因造成玩具質量問題,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不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則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

3、防范:

承攬人在完成定作任務以后,應該請定作方到自己的工廠驗收。因為定作人無理而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留置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如果先將成果給了定作方則喪失了法律賦予的這一天然有利條件。

如果對質量問題產生爭議無法解決,則應該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案例⑨

北京中墾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與北京彼得益機電技術應用中心承攬合同糾紛案

2007年9月12日,彼得益中心與農機公司簽訂合同,該合同約定了標的物為摘穗單體機和剝皮機,以及型號、數量為、單價、質量,合計金額96 000元。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貨物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標的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自交付給買受人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交付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方式、時間、地點。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違約責任等。后因農機公司不付款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的性質各執一辭:彼得益中心稱該中心按照農機公司提供的圖紙制作,完成工作后農機公司將圖紙收回,合同性質為承攬。農機公司稱該公司從未向彼得益中心提供圖紙,是彼得益中心自行完成了設計和制作工作,合同的性質是買賣。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焦點應當確定于,本案所涉及之合同的性質與效力如何認定,以及上述問題認定后導致合同當事人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關于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性質存有爭議:彼得益中心認為合同性質為承攬,該中心按照農機公司提供的圖紙完成制作工作;農機公司認為合同性質為買賣,該公司買受彼得益中心的產品且從未向彼得益中心提供過設計圖紙。對此問題,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有關條款進行分析。一審法院注意到,對于標的物的驗收標準,合同約定為"按農機公司提供的圖紙驗收"。一審法院對于合同上述約定的意見為,由哪方當事人提供設計圖紙這一問題至關重要,如合同有明確約定,應當以合同的明確約定為判斷依據。合同約定農機公司向彼得益中心提供圖紙,該圖紙的作用不僅僅在于明確驗收標準,還在于使彼得益中心了解農機公司對于合同標的物的其他基本要求。上述情節使一審法院確信,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簽訂合同的基本特征為,彼得益中心按照農機公司的要求完成合同標的物的制作,合同性質為承攬而不是買賣。

二、關于合同的效力。農機公司認為,彼得益中心向其提供的產品,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鑒定和檢驗,也沒有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證件和標志,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損害了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故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所謂生產者與銷售者,都是針對產品的消費者和最終用戶而言。彼得益中心與農機公司之間的關系,并非通常商品流通領域內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關系。彼得益中心按照農機公司的要求制作合同標的物,由農機公司對標的物驗收合格后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銷售活動,對于合同標的物的最終用戶而言,生產者與銷售者均為農機公司。向消費者和最終用戶提供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證件和標志的義務,由農機公司承擔。因此,農機公司有關彼得益中心未向其提供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證件和標志,導致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

三、關于承攬人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彼得益中心作為承攬人,除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農機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之外,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前述規定,向農機公司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合同法上述規定中所涉及的承攬人提供技術資料與質量證明的義務,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義務,大致可以被理解為"附隨義務"。彼得益中心未履行附隨義務,總體而言不影響農機公司實現合同目的,農機公司不能以此為由作為其拒絕給付價款的抗辯理由。但是,農機公司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彼得益中心繼續履行上述義務。[page]

四、關于合同標的物是否已經由農機公司驗收合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彼得益中心對于產品質量所承擔的責任,在于標的物交付后的一年內,對出現質量問題的標的物進行修理及更換零件。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已經由農機公司收取,且農機公司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合同標的物在約定期限內出現了質量問題,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彼得益中心交付的標的物符合合同所約定的質量標準,且已經由農機公司驗收合格。農機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一審法院提出,產品的最終用戶在使用過程中,因玉米聯合收獲機存在質量問題而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農機公司以此作為本案合同項下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在農機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即最終用戶書寫的收據中記載,4萬元的性質是事故補助款。在該收據中,既不涉及玉米收獲機的質量問題,也未將有關款項確定為農機公司或者彼得益中心的賠償金。憑借上述證據,一審法院可以認定最終用戶在使用玉米收獲機的過程中發生過事故,但不足以認定作為合同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

五、關于農機公司的違約責任。農機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向彼得益中心給付余款,已構成違約,因此彼得益中心要求農機公司給付余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六、關于農機公司的反訴請求?;谇笆龇治?,一審法院對于農機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以支持。如農機公司認為目前依然有必要要求彼得益中心向其交付有關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可以另行向彼得益中心提出其要求。在本案中,鑒于農機公司無此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彼得益中心此項義務不作判定。

綜上所述,判決:一、農機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彼得益中心三萬五千八百元并自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八年十一月四日止,以實際欠款金額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彼得益中心給付利息;二、駁回農機公司的反訴請求。

農機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農機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均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二審程序中新證據的范疇,彼得益中心拒絕發表質證意見,并且二審法院認為農機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與本案均不具有關聯性,故二審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農機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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