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提前一兩個月可以嗎

導讀: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證據、新理由的情況下再起訴離婚的,要在六個月后法院才受理,是不能提前的。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那么第二次起訴離婚提前一兩個月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證據、新理由的情況下再起訴離婚的,要在六個月后法院才受理,是不能提前的。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關于第二次起訴離婚提前一兩個月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證據、新理由的情況下再起訴離婚的,要在六個月后法院才受理,是不能提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被告有準確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如果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1、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