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那么第二次起訴離婚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狀的起草
二.證據的準備
第一次起訴之所以沒能判決離婚絕大多數原因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訴之前應該利用這段時間有爭對性的搜集一些必要的證據這樣才能對第二次離婚起到有利的作用。
三.第二次起訴一定能離掉嗎?
答案是可想而知的雖然很多夫妻第二次時法院都判決離婚但是也不代表第二次就一定能離掉由于每對夫妻的家庭情況和離婚訴求有所不同其原因也是不同的。在辦理過的案件中就存在有第二次任然判決不離的情況這個就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了。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
1、第二次的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部分應當與第一次不同;
2、第二次起訴的證據準備與第一次不同;
3、第二次的起訴時間要在判決不準離婚之后的六個月之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次起訴離婚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如果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判決依據;
四、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