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感情破裂證據

導讀: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那么起訴離婚感情破裂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關于起訴離婚感情破裂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
5、捉奸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的二年沖突,適用婚姻法),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沖突,適用婚姻法),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沖突,屬于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沖突,適用婚姻法),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沖突,適用婚姻法)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在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不一定掌握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為收集證據,便請人或請偵探公司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其實,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為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很難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提起離婚賠償依據不足。而在財產分割上,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判決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問題,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因此,不必要的婚外情證據可以不必花太多金錢去調查,倒不如多花些金錢請個專業律師把對方的財產情況查清楚,以防止對方隱匿、轉移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托律師收集。此外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目前,各地的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官當然不會主動告知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所以有必要注意舉證時限,即使自己不清楚,可以問法官、問律師。




